db33-t 411-2003 出口九根以上桑蚕捻线丝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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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33/T××××—××××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2003-06-26实施2003-05-26发布出口九根以上桑蚕捻线丝检验规程Inspectionrulesforthrownsilkofmorethan9strandsforexpotDB33/T411—2003DB33浙江省地方标准ICS59.060.10W41备案号:13656-2003本1DB33/T411—2003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和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丝类检测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福敏、王伶、杜爱娟。IDB33/T411—2003出口九根以上桑蚕捻线丝检验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出口桑蚕捻线丝的组批、抽样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9根以上24根以下、800捻/m以下,其原料在33D(37dtex)及以下的绞装桑蚕捻线丝的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位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应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

3、文件,其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2543.1纱线捻度的规定直接计数法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GB/T8693纺织纱线的标示GB/T8694纺织纱线及有关产品捻向的标示GB/T14033-1992桑蚕经纬捻线丝3捻线丝的标记线丝的标记、符号应符合GB/T8693要求。捻向符合GB/T8694要求。4组批与抽样4.1组批以“生丝品级及公量证书”所列产品为一原料批,每批为十箱(五件),也可二十箱(十件)组批。4.2抽样方法在外观检验的同时,抽取重量和品质检验样丝。抽样应遍及件与件内不同部位,并按边、中、角的比例抽取

4、,每把中限抽1绞样丝。4.3抽样数量4.2.1.1十箱(五件)组批的,按下列要求抽取:a)重量检验样丝每批抽2份,每份2绞;b)品质检验用样丝每批10绞。4.2.1.2二十箱(十件)组批的,抽样数量按比例计算。5检验5.1重量检验5.1.1设备量程为150kg,最小分度值≤0.05kg电子称;量程为5OOg,最小分度值≤1g电子秤;量程为1000g,最小分度值≤0.01g天平;带有天平的烘丝设备。5.1.2检验方法5.1.2.1净重DB33/T411—2003全批丝抽样后,逐箱(件)在电子秤上秤重核对,得出毛重。用

5、电子秤称出不少于5只纸箱(包括箱中的防潮纸)或不少于2只布袋的重量,并任选5把,拆下纸、绳、称记重量,由此推算全批丝的皮重。将全批丝的毛重减去该批丝的皮重即为全批丝的净重。毛重复核时允许差异为0.05kg,以第一次称记的毛重为准。5.1.2.2湿重抽取的重量检验样丝以份为单位,立即在天平上称重、核对,得出湿重。湿重复核时允许差异为0.20g,以第一次湿重为准。两份样丝的湿重差异为:20g。5.1.2.3干重将称过湿重的样丝以份为单位,松散地放置在烘篮内,以不超过145℃的温度烘至恒重,得出干重。干重的允许差异:第二

6、次称重与第一次称重比较或相邻两次称重允许差异为0.20g。5.1.3检验结果计算5.1.3.1回潮率按式(1)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二位。W=×100………………………(1)式中:W----回潮率,%;G----样丝的湿重,g;GO---样丝的干重,g。若两份样丝的回潮率差异不超过1%,则以两份样丝的湿重之和与干重之和计算该批丝的回潮率;若两份样丝的回潮率差异超过1%,则应抽取第三份样丝,按5.1.2.2及5.1.2.3得出湿重与干重,再与前两份样丝的总湿重和总干重合并计算为该批丝的回潮率。5.1.3.2公量按式

7、(2)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二位。GK=GJ×………………………(2)式中:GK――公量,kg;GJ――净量,kg;WK――公定回潮率,%;W――实际回潮率,%。5.2品质检验5.2.1外观5.2.1.1设备灯光装置:内装日光荧光灯的平面组合灯罩或集光灯罩,光线以一定的距离柔和均匀地照射在丝把的端面上,其照度为450LX-500LX;检验台;直尺。5.2.1.2检验方法5.2.1.2.1全批受验丝逐把拆去包装纸一端,排列在检验台上,以感官检验全批丝的外观质量。5.2.1.2.2在整批丝中发现有附录B中表B.2所列

8、各项外观疵点的丝绞、丝把应予剔除。5.2.1.2.3一把丝中疵点丝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则整把剔除:a)12绞成把者2绞;b)24绞及以上成把者4绞。5.2.1.2.4需要拆把检验时,拆把数量:每批十箱(五件)为10把,每批二十箱(十件)为20把。拆开一道棉纱绳,进行全面检查,在拆把检验中发现有外观疵点,按附录B中表B.2规定的批注数量给予批注。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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