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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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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购房合同,阳台,不封闭 篇一:买房半封闭阳台变全封闭而引起的纠纷——于增华律师 买房半封闭阳台变全封闭而引起的纠纷——于增华律师 【案情简介】 XX年1月5日,原告李先生购买了被告开发的北京市朝阳区XX小区2单元2202号房屋,合同约定了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计价方式与价款等条款。合同第三条约定商品房前阳台是半封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购房款
2、。被告通知原告XX年7月9日交房,但交房后发现被告交付的房屋阳台全部封闭,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半封闭阳台,被告拒绝。根据原告与被告的购房合同,被告应当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房屋,或退还因阳台面积误差多缴纳的房款。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
3、展观 XX年6月27日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抗辩理由是其不存在违约行为,合同表述的阳台半封闭,是因为产权处合同模板的限制,导致的表述不完整,被告从设计之初的图纸以及销售过程当中展示的沙盘楼书、广告等公示材料都是全封闭设计,且在销售过程中对原告进行了说明,同时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涉案房屋的单价及面积,被告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收取的房款,不存在取得额外的非法利益。诉争房屋已按图纸施工且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无法再行变更。且被告己经将诉争房屋交付给原告,已经不是提请变更的适格参与者,按相关行政程序,应由业
4、主本人提出申请,由规划、建设、产权等行政机关审核,并报物业部门同意;而且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变更房屋外立面还需要房屋小区业主三分之二的同意。 商品房买卖律师将为您解答:被告交付的全封闭阳台是否已有效的告知原告及半封闭阳台和全封闭阳台对房屋面积的影响。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出卖
5、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
6、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法院判决】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
7、XX年1月5日,原告李先生与被告某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第三条约定,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该商品房前阳台是半封闭,建筑面积共121平方米。 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35000元,总金额为元。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1)当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按每平方米面积单价据实结算;(2)其他约定详见补充协议第2条。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
8、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另双方在该合同附件四中,第十九条约定:未经出卖人书面允诺之任何条款,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约束力。该商品房的交付标准和条件以政府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本合同约定为准,本合同未作规定的以该商品房交付现状为准。有关该商品房的样板房、模型、展示板、规划设计效果图、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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