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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5
《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_信部规(2005)418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信部规(2005)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公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 为适应目前通信建设市场工程价款结算的需要,参照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原《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邮部[1995]62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的《通信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见附件)印发
2、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文单位 信息产业部 发文时间 二○○五年九月一日
3、 附件: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维护通信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通信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 从事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必须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业通信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
5、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文件经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依法签订的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方式、数额、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
6、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7、: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第九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以签收日期为准)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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