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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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税指南更新日期:2012-02-13来源: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作者:所得税处一、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方法目前我市国税征管的核定征收企业原则采用定率征收方法。其中定率征收包括按收入定率征收和按成本定率征收。二、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范围除规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类别外,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

2、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三、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范围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2.汇总纳税企业;3.上市公司;4.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5.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

3、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的社会中介机构;6.以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7.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8.除经营建筑、饮食、及砂、土、石、混凝土的企业外,其他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超过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企业;9.上年度企业的利润率高于行业应税所得率规定幅度最高标准的企业;10.外资企业除饮食企业以及从事跨境运输业务、境外来料加工等业务的企业外原则上不实行核定征收方式;11.其他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企业。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的确定(一)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主管税务

4、机关可通过电子文书等形式向其发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并短信通知企业。企业应在接到短信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请登录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网址:http://www.12366.gov.cn)进行在线填报。具体操作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的操作指引》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填报的,主管税务机关视同企业已经报送。税务机关将根据企业填报的信息和掌握的实际情况按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和应税所得率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通过电子税务通知书告知企业。(二)应税所得率的确定方法1.企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标准内进

5、行确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见下表) 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行         业应税所得率(%)农、林、牧、渔业3-10制造业5-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15交通运输业7-15建筑业8-20饮食业8-25娱乐业15-30其他行业10-302.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3.主营项目应为企业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五、定率征收企业的所得税税款计算企业根据税务机关鉴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在纳税年度内根据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的实际发生额,按以下方法计算各期企业所得

6、税预缴额和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预缴所得税额的计算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1.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3.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4.收入总额=货币性收入+非货币性收入六、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规定实行定率征收企业须按月或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预缴和年终申报可采取网上申报、电话申报和携带纸质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申报等方式。具体申报方法如下:1.预缴申报企业应在月份

7、或季度终了后15天内,依照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申报。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2.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根据企业的实际应税收入,依照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及汇算清缴。企业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主表及其附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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