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条例》word版

ID:29934413

大小:72.54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12-25

《专利代理人条例》word版_第1页
《专利代理人条例》word版_第2页
《专利代理人条例》word版_第3页
《专利代理人条例》word版_第4页
资源描述:

《《专利代理人条例》word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专利代理条例发布时间:2002-4-30 

2、 浏览次数:548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工作的正常的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包括:  (一)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二)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三)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律

3、师事务所。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  (三)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和符合中国专利局规定的比例的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兼职人员。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必须有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成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书,并写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姓名;  (二)专利代理机构章程;  (三)专利代理人姓名及

4、其资格证书;  (四)专利代理机构资金和设施情况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申请成立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经过其主管机关同意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没有主管机关的,可以直接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审查同意的,由审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审批。  申请成立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经中国专利局批准的,可以办理国内专利事务。  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自批准之日起成立,依法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享有民

5、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专利代理机构承办下列事务:  (一)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二)代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有关事务;  (三)提出异议,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有关事务;  (四)办理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以及专利许可的有关事务;  (五)接受聘请,指派专利代理人担任专利顾问;  (六)办理其他有关事务。  第九条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应当有委托人具名的书面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指派委托人指定的专利代理人承办代理业务。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

6、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条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内容的专利事务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  第十一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聘任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为专利代理人。对聘任的专利代理人应当办理聘任手续,由专利代理机构发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并向中国专利局备案。初次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实习满一年后,专利代理机构方可发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专利代理机构对解除聘任关系的专利代理人,应当及时收回其《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并报中国专利局备案。  第十二条专利代理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地址和负责人的,应当报中国专利局予以变更

7、登记,经批准登记后,变更方可生效。  专利代理机构停业,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向原审查机关申报,并由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已批准的专利代理机构,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在一年内仍不能具备这些条件的,原审查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建议中国专利局撤销该专利代理机构。第三章专利代理人  第十四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人员。  第十五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  (一)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

8、能力;  (二)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并掌握一门外语;  (三)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  (四)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第十六条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经本人申请,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的,由中国专利局发给《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由中国专利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专利代理人的组织的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专利代理人必须承办专利代理机构委派的专利代理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第十八条专利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人调离专利代理

9、机构前,必须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案件。  第十九条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五年内未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或者专利行政管理工作的,其《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正文描述:

《《专利代理人条例》word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专利代理条例发布时间:2002-4-30 

2、 浏览次数:548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工作的正常的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包括:  (一)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二)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三)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律

3、师事务所。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  (三)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和符合中国专利局规定的比例的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兼职人员。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必须有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成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书,并写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姓名;  (二)专利代理机构章程;  (三)专利代理人姓名及

4、其资格证书;  (四)专利代理机构资金和设施情况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申请成立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经过其主管机关同意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没有主管机关的,可以直接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审查同意的,由审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审批。  申请成立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经中国专利局批准的,可以办理国内专利事务。  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自批准之日起成立,依法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享有民

5、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专利代理机构承办下列事务:  (一)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二)代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有关事务;  (三)提出异议,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有关事务;  (四)办理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以及专利许可的有关事务;  (五)接受聘请,指派专利代理人担任专利顾问;  (六)办理其他有关事务。  第九条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应当有委托人具名的书面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指派委托人指定的专利代理人承办代理业务。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

6、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条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内容的专利事务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  第十一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聘任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为专利代理人。对聘任的专利代理人应当办理聘任手续,由专利代理机构发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并向中国专利局备案。初次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实习满一年后,专利代理机构方可发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专利代理机构对解除聘任关系的专利代理人,应当及时收回其《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并报中国专利局备案。  第十二条专利代理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地址和负责人的,应当报中国专利局予以变更

7、登记,经批准登记后,变更方可生效。  专利代理机构停业,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向原审查机关申报,并由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已批准的专利代理机构,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在一年内仍不能具备这些条件的,原审查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建议中国专利局撤销该专利代理机构。第三章专利代理人  第十四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人员。  第十五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  (一)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

8、能力;  (二)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并掌握一门外语;  (三)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  (四)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第十六条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经本人申请,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的,由中国专利局发给《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由中国专利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专利代理人的组织的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专利代理人必须承办专利代理机构委派的专利代理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第十八条专利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人调离专利代理

9、机构前,必须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案件。  第十九条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五年内未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或者专利行政管理工作的,其《

显示全部收起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