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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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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防范和应对员工擅自离职?昨天接到顾问单位一位HR朋友来电咨询,其所在公司又发生一起员工擅自离职,请假后一去不复返,不知道如何处理才能防止可能产生的风险?其实这样的事情在很多公司时有发生,往往造成公司很被动,轻则不但导致公司工作安排一时陷入混乱,可能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而且可能还会给公司带来用工风险。那么,HR人员应如何应对呢?一、从招聘环节开始,在制度层面设计相关规定来预防擅自离职的发生。1、让其在入职时应当让他在入职登记表上确认通讯地址,并注明注明通讯地址变动的,员工有义务他告知单位,否则后果自
2、负。2、在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上规定,员工离职之前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3、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因员工擅自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员工应予赔偿并约定赔偿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员工赔偿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4、如果是核心员工,应注意以下10个方面:一是核心员工准入严格化,加强对核心员工准入时背景调查,选择适合于本企业的员工
3、;二是薪酬制度渐进化,在核心员工薪酬设计上,避免一次到位,要逐渐增加,以此加强企业对员工的吸引力;三是福利特殊化,对核心员工的休息休假,住房、子女上学、配偶就业等方面有别于普通员工的特殊待遇;四是工作时间不定时化,便于对核心员工的管理和作用的发挥,避免因加班费等引发争议的发生;五是保密义务化,在员工手册或其他规章制度中赋予核心员工的保密义务,使其离职后仍然负有保密的义务;六是雇佣长期化,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期限应当尽量长一些,使企业和员工之间都有一个和谐的长远发展目标;七是义务对等化,避免权利义
4、务不均衡状态的发生;八是和同书面化,把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都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不仅有利于以后取证,也有利于避免纠纷的发生;九是履约的严肃化、规范化,增强双方的诚信度。二、中国刑法中规定的死刑在全世界居首位,但也有不少人前赴后继。因此,任何制度规定得多么完善,都会有人违反。如果发生员工擅自离职的,不必手忙脚乱,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按照其通讯地址发通知,通知其上班,否则按照解雇处理并追究其赔偿责任,2、如果其还不按照通知的规定来上班,达到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的情形,就以严重违反规
5、章制度解雇之;3、被解雇通知书按照其留下的通讯地址快递过去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避免该员工主张双方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如是,用工风险基本可降至最低。但从HR角度看,企业要多检讨为什么会有员工不辞而别,最关键还是要从“招、用、育、留”方面多做功夫。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4-02-08生效日期:1994-02-08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发布文号: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请示》(渝劳仲发〔1993〕20号)收悉
6、。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中的“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二、职工与企业因辞职问题发生争议,只要不出现职工违纪引发的纠纷,应按辞职争议处理。 三、《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二条、第六条中规定的职工要求停薪留职,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
7、为此,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为贯彻《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我们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劳部发〔19
8、94〕481号发布)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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