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制的相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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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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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关于法制的相声材料  拙作《经典相声中的法律问题》本是记录在法硕课堂上胡思乱想的涂鸦之作,蒙一些朋友感兴趣,不断提出新问题,如网友“名流邻居”提出相声《造厨》中的爷俩、《财迷回家》中的“财迷”;网友“狙击手”提出的《揭瓦》中的“甲”;网友“悠然见南山”提出的《小偷公司》……正好今晚有点时间,就把这个话题继续下去吧。  五、《造厨》  《造厨》里这爷俩,一贯趁为主人家操办酒席的机会,把菜料藏在衣服里带出来。从情节来看,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虽然还没走出主人家门,但

2、“儿子”实际已经控制了那些菜料,也就是主人家实际已失去了对财物的支配,是比较典型的盗窃罪既遂。关键是,我们不知盗窃的菜料价值多少,按照司法解释,定盗窃罪需“数额较大”,一般指500-XX元以上,如果行为人没有实际取得财物,一般情况下不应以犯罪处理。问题是这爷俩显然不是第一次干这种事了,之前肯定干成过多次,在一定时间内即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就构成“多次盗窃”,这样算起来,这爷俩以盗窃罪定罪论处,应该没什么问题。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

3、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还有一点,如果“儿子”未满16周岁,犯盗窃罪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六、《财迷回家》  在相声《财迷回家》里,主人公“财迷”路过一个卖菜刀的摊子,把人家卖的菜刀横在自己脖子上问摊主:“这把刀是谁的啊?”吓得摊主说:“这把刀?没主。”于是“财迷”正好把菜刀拿走——因为他料定“我一抹脖子他负不起责任。”  “财迷”的行为,肯定不是盗窃,也不是抢夺,无非是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的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

4、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在相声里,“财迷”当然没有使用暴力,但有没有“胁迫”呢?这是问题的关键。因为现在并没有对“胁迫”进行定义的司法解释,如果“财迷”说要杀摊主,那毫无疑问是胁迫,但相声里他没有威胁杀摊主,而是威胁要自杀。也就是说,“财迷”的威胁并不能直接侵害摊主的人身或财产利益。但同时,“财迷”自己也很清楚,摊主与你非亲非故,不会心疼你,人家担心的是你自杀了给他惹麻烦,从这个意义上说,“财迷”的威胁还是会对摊主的利益产生影响,使之发生恐惧,不敢阻止“财迷”侵占其财物的行为。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

5、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再来看敲诈勒索罪的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似乎与“财迷”的行为更为吻合。毕竟虽然“财迷”的行为,“要挟”的成分更多,其实他也不敢真自杀,而且他真正可能给摊主带来的威胁并不是当场实现的。其实在这种特定情况下,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是有很多相似之处的,而敲诈勒索罪内容更宽泛,考虑到实际情况,如“财迷”完全没有暴力,发生的危害也是间接的,应该定敲诈

6、勒索罪更为恰当。  定哪个罪名,关系巨大。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巾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只要抢得财物,哪怕只是八块多钱的菜刀,就构成了抢劫罪,需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敲诈勒索罪成立需要满足“数额较大”的条件,根据XX年5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财迷”只抢一把菜刀,不构成犯罪。  七、《揭瓦》  《揭瓦》里,“甲”租住坛子胡同闷三爷的瓦房,偷偷把房上的瓦卖给砖瓦铺了,面对房东闷三爷的指责,“甲”大耍流氓脾气,不但不赔偿损失,还把老头打了一顿

7、。闷三爷的家人哪肯罢休,二十多人回来算账,又把“甲”揍了一顿。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从《物权法》角度,承租人只是获得房屋的不充分的占有和使用权,并不能随意处分房屋,瓦是房屋的当然组成部分,所以“揭瓦”、“卖瓦”显然是违法的,侵犯了出租人的财产权。根据1995年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于承租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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