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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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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目录第一编 总则4第二编井工部分6第一章开采6第一节一般规定6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8第三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14第四节 采掘机械20第五节 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23第六节 冲击地压煤层开采23第七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25第八节 防止坠落26第二章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26第一节 通风26第二节 瓦斯防治33第三节 粉尘防治39第三章 通风安全监控41第一节 一般规定41第二节 安装、使用和维护41第三节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42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45第一节 一般规定45第二节 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
2、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46第三节 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48第四节 局部防治突出措施49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50第五章 防灭火52第一节 一般规定52第二节 井下火灾防治54第三节 井下火区管理57第六章 防治水59第一节 一般规定59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59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60第四节 井下排水63第五节 探探放水64第七章 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66第一节 爆炸材料贮存66第二节 爆炸材料运输70第三节 井下爆破72第八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77第一节 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77第二节 立井提升86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90第四节 提升装置96第五节 空气压缩机102第九章 电气103第一节 一
3、般规定103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105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106第四节 井下电缆107第五节 照明、通信和信号110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111第七节 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112第十章 煤矿救护114第一节 一般规定114第二节 救护指战员115第三节 救护装备与设施115第四节 抢救指挥117第五节 灾变处理118第三编 露天部分122第一章 一般规定122第二章 采剥123第一节 台阶123第二节 穿孔123第三节 爆破124第四节 采装128第三章 运输131第一节 铁路运输131第二节 汽车运输136第三节 带式输送机运输137第四章 排土139第五章
4、滑坡防治141第六章 防治水和防灭火142第一节 防治水142第二节 防灭火143第七章 电气143第一节 一般规定143第二节 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144第三节 架空输电线和电缆144第四节 电力牵引146第五节 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147第六节 照明、通信和信号149第七节 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150第八节 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152第八章 设备检修153第四编 职业危害154第一章 管理和监测154第二章 健康监护156附则157附录一 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157附录二 本规程使用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166第一编 总 则第1条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
5、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第3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第4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第5条 煤矿安全工
6、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第6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第7条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7、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第8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第9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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