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公司法人签字及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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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伪造公司法人签字及假合同  法人代表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之法人代表代表本公司授权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以本公司及法人名义处理与其职权部门“合同管理”有关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招标、投标,审批,合同订立、修正、执行,资金调用,及其于此相关的其他事项。单项最高授权限额:人民币元。此授权书仅限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授权期内被授权人有责任及义务向公司及法人汇报重大项目动向及资金调用动向,且法务部门与财务部门有监督预警职权。本次

2、授权行为建立在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本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基础之上,与之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公司及法人全责承担。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本授权书一式三份:授权人、被授权人、公司行政部各执一份。  授权人签字盖章:  职务:  被授权人签字盖章:  职务:  江苏广和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签字样本及印章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

3、计划  公司公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样本:  有限公司  单位负责人私刻公章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  A公司的负责人B私刻公章与与债权人C签订借款合同,C根据B的要求将借款汇入B个人开立的账户,后B将借款用于自己另外投资的公司人员工资发放、偿还借款等。后B因伪造印章罪等被法院判处刑罚,在此情况下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对C的还款责任呢?  首先,就法院是否应当受理C与A公司之间的借款纠纷,有不同意见。有观点认为,在B涉及犯罪的情况下,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

4、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我们认为,前述观点值得商榷。在本案中,B伪造印章显然与B以A公司的名义向C借款不是同一法律关系,B伪造印(来自:写论文网:伪造公司法人签字及假合同)章侵犯的A公司正常活动声誉,并构成对社会公共声誉的侵犯。而C与A公司之间的借款纠纷,属于民事

5、纠纷,A公司是否承担还款责任应在查明合同是否有效、双方过错程度等事实基础上作出,法院不应驳回起诉。如果驳回起诉,C的权益如何保障?  即使C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途径就损失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刑事附带民事中的民事诉讼请求本身也可以单独提出。况且在本案中B伪造印章只是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而且B的刑事犯罪行为已经被依法判决,在此情况下再驳回C的民事诉讼请求显然没有依据。  我们认为,本案应当根据前述规定的第十条,即“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

6、、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的规定,本案继续审理。  关于本案中B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有观点认为B作为A公司的负责人,以A公司的名义与C签订借款合同,C出于对A公司以及B作为A公司负责人的信任,当然认为B所持A公司印章为真印章,因此B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借款合同有效,A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

7、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由此可见,表见代理的实质是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只不过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已。而在本案中,B作为A公司负责人是有代理权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另外,在表见代理中,相对人应为善意且无过失,而在本案中,C作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为A公司,却将借款汇入B的个人账户

8、,难言没有过世。而且B通过犯罪手段以A公司名义签订借款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从C处骗取款项供自己使用,B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在此情况下,B以A公司的名义与C签订借款合同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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