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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总 则1.0.1 为了统一水道测量的观测布置、测绘技术等方面的规定,保证原型观测资料的质量,特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天然河流、湖泊、水库、人工河渠、受潮汐影响的河段以及近海水域的观测。1.0.3 水道观测前应根据任务书的要求,搜集已有资料,进行现场踏勘,制订专业设计书。工作完成后,应编写技术总结及测绘产品质量检查验收报告。1.0.4 测绘仪器、测具应按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其精度和性能应达到各类等级的技术要求方可使用。在作业过程中,应按规定检验、校正,保持良
2、好的技术状态。1.0.5 在作业过程中应按全面质量管理的循环原则,坚持“三清”(点点清、站站清、段段清)、“四随”(随测、随算、随点绘、随分析),严格把好质量关。1.0.6 原始资料、测绘成果,应按技术档案归档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1.0.7 测绘人员应不断研究测绘新技术,并积极推广已经审定的新技术,改进工作,提高工效。1.0.8 水道观测,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测绘标准及有关标准的规定。552观测布置2.1 基本原则2.1.1 天然河流、湖泊、水库及近海水域,凡
3、需进行水资源开发的,均应由流域主管机构、省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布置水道地形测量。2.1.2 水道地形测量可分为长程和局部两类:为宏观地控制河流、湖泊、水库时空变化积累基本资料,则进行长程河道或整个湖泊(库区)的大面积水道地形测量;为水利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维护等,在河流、湖泊、水库进行专题观测,则布置局部水道地形测量。2.1.3 长程水道地形测量测次较少,难以控制河流、湖泊、水库、近海的演变时,可布置长程固定断面测量或河道勘测调查,补充搜集基本资料。2.1.4 水道地形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1 控制精度,应按国家有关测量规范的要求执行,特殊情况需变更要求的,由主管部门核准。2 控制系统,应为国家测绘局规定的统一系统。个别区域由于历史原因或特定需要而采用非国家统一系统时,应考证列出与国家系统的相互关系及其换算公式。不宜使用独立、假设系统,情况特殊时,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后使用。3 国家统一系统更动时,应在更换的测次中列出更换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与换算公式。2.1.5水道地形测量,可采用常规测量仪器或DGPS系统、多波束测深系统、微波定位仪、全站仪、自动跟踪系统等仪器。2.1.
5、6 长程或大面积水道地形测图应采用国际分幅法;局部水道地形测图可采用自由分幅法。
2.1.7 长程水道地形分界子午线两侧测图,可采用接图法直接连接。局部水道测图在分界子午线附近时,小于1∶10000比例(含1∶5510000比例)测图可采用地形面积偏大一带的座标格网成图;大于1∶5000比例(含1∶5000比例)测图应将分界线作为中央子午线重新计算座标成图。2.2 长程水道地形测量2.2.1测图比例尺应符合下列要求:1 测图比例尺应根据水面宽窄、水深大小确定,以能够较为准确地计算冲淤
6、变化为原则。其指标为:水面在图纸上的宽度宜在30mm以上,200mm以下;80%以上的等高线首曲线应能清晰地勾绘出来,陡峻部位应以等高线计曲线紧密排列通过为度。2 测图比例尺可选用:1∶2000;1∶5000;1∶10000;1∶25000等。比例尺一经选定后,各测次均应采用同一比例尺,不宜变动。3 基本等高距,应按本规范表3.1.9执行。2.2.2 两岸有山丘或高地时必须测至历史实测最高洪水位以上1m处。平原地区应测至干堤内(堤防背河侧)100m;当1km内无堤防时,宜测至老坎后600m处
7、,或按用图单位在任务书中的规定执行。 2.2.3 测次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1 平原河流宜根据河流特性3~5年左右施测一次;山区河流宜8~10年左右施测一次。2 遇大洪水年、枯水年,应及时布置测次施测。3 兴建大型水利工程前后,应布置测次。工期长的大型工程,以及水道出海口门的整治、围垦工程等,应根据施工过程安排测次。2.2.4应在水位比较平稳,河床相对稳定的季节进行施测。2.2.5长程水道地形在施测中应缩短测量历时,提高成果质量。测量中途终止部位,应选在河床变化较小的河段上,必须避开河床
8、演变剧烈的河段。分段施测时,在接头部分应重叠500~1000m,以等高线能平稳过渡为宜。2.3长程固定断面测量2.3.155固定断面测量可分为基本断面和专业工程断面测量两类。基本断面测量,应为研究河流、湖泊、水库及近海水域演变的基本规律积累基本资料。专业工程断面测量,应为流域规划、枢纽设计、可行性研究、河道整治及研究水库、海口泥沙淤积变化等专题研究项目搜集资料。2.3.2固定断面布设的间距应在技术设计书中明确规定,也可在表2.3.2规定范围内选用。表2.3.2固定断面间距布设表阶段测区测区地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