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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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合同编号:咨询类型: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8—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委托人:                              咨询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工程造价相关管理规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资金来源:                

2、          4.工程用途:                          5.项目规模:总投资额万元,建筑面积平方米,或                                6.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                      二、本协议书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赋予的定义相同。三、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为: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5、通过招标方式获得咨询业务的,还包括下列资料:(1)招标文件;(2)投标书及

3、其附件;(3)中标通知书。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和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成果报告10个工作日后终结。若委托人提供咨询资料延后则时间相应顺延,若增加、变更工作内容具体完成时间另行约定。  七、本合同正本两份,委托人、咨询人各执一份,副本贰份,委托人壹份,咨询人壹份。—8—委托人:           咨询人:(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住  所:  

4、              住  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联系人:联系人: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年  月  日              年  月  日—8—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

5、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上指明并与咨询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当事人。  2、“咨询人”是指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上指明并与委托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当事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5、“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

6、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6、“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7、“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咨询人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规定,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

7、、咨询工作计划等。  第五条 咨询人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向委托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专业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咨询成果文件。第六条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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