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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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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公办教师不与学校签合同(共10篇) 教师维权的仲裁与民事诉讼途径 穆家中心小学薛成国 作为事业单位的公立学校,实施教师聘任制的,与教师之间在聘用合同方面形成了劳动法律关系,出现劳动争议时,适用先劳动仲裁后进人民事诉讼的途径维权;实施教师任命制的,与教师之间形成了人事法律关系,出现人事争议时,适用先人事仲裁后进入民事诉讼的途径维权。随着教师聘任制的推进和实施,人事仲裁应与劳动仲裁逐步接轨和融合,将二者逐步统一纳入劳动仲裁的调整范围中,实现我国劳动管理和人事管理制度的一体
2、化。 公立学校;教师维权;仲裁;民事诉讼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当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出现纠纷时,教师维权途径较多,如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在这些维权途径中,最具公信力的是诉讼途径。但目前我国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出现纠纷时,如何从诉讼的途径维权,常常处于劳动法规与人事法规各自适用范围的?中间?和模糊地带,地位颇显尴尬,是立法的难点: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
3、纠纷时,教师能否提起诉讼?如果可以,提起的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如果提起的是民事诉讼,是先仲裁后诉讼,还是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如果是先仲裁后诉讼,是先经人事仲裁还是先经劳动仲裁,或是先经其他仲裁后提起民事诉讼?这些问题的含糊不清,使得教师通过诉讼途径维权形同虚设。 目前我国事业单位的主体,仍然是最基本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农业技术服务领域的公共服务机构,单教育行业的职工,就占了 全国事业单位人员的三分之一左右,可见,研究公立学校教师维权的仲裁和诉讼途径在事业单位改革全局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本文试图探讨公立学校(不含民办学校)与教师之间在任用纠纷中维权的仲裁与民事诉讼途径
4、及两种途径的衔接问题。要探讨这一问题,首先要了解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人事关系这一基本问题。 一、聘任制下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形成的是混合关系。任命制下二者之间形成的是人事关系 (一)长期以来人们对?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两个概念的理解受传统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划分的影响,我国把人力资源管理分为人事管理和劳动管理,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结成的社会经济利益关系分为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隶属于两个不同的政府主管行政部门。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
5、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1.人事关系。所谓人事关系,本质上反映的是公务员、国家干部等具有公职身份的劳动者(即国家雇员)与其所在单位(通常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的一种劳动力使用关裂?。即人事关系既包括国家机关与其所属的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又包括企事业单位与其所属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之间的关系。人事关系从建立之始就具有强烈的公法性质,人事政策法规对其常用以国家干预为主的调整方法,原则上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便在个别场合下允许双方协商一致,也常常被视为例外情形。长期以来,人们都认为公立学校与教
6、师之间的劳动力使用关系属于人事关系。 2.劳动关系。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又称雇工,通常是工勤人员)与用人单位(又称雇主,通常是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以劳动和劳动报酬给付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既具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实现这种关系的隶属性;它是兼有财产和人身双重属性的一种社会关系。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公立学校只有与其工勤人员(而不是教师)之间形成的关系才是劳动关系。 乙方:受聘公办教师 姓名性别年龄 学历专业 籍贯身份证号码 电话住址 原工作单位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
7、,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聘用岗位 岗位工作;乙方自愿来民办学校任教,并同意按学校要求,担任 二、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3年,合同期从XX年9月1日起至XX年8月30日止。合同执行完毕,经双方协商,可续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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