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指合同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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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仅指合同之债  依法成立是判定合同约定之债有效的条件  《民法通则》有明确的条文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作为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应当具备上述三条法定条件。但这三条过于抽象,反过来说合同之债有效的条件就是:一是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任一条件,即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七种条件;第二是不具备民事法律

2、行为可变更和可撤销的两种条件,即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这是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这是一种合同外部条件。作为合同本身的内部条件还应当具备《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的排除条件,这两种合同条件内外划分的依据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是外部条件,合同法规定的是内部条件,两种条件在一定程度上有重复和重叠之处,待民法典统一制定之后,才能将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外部条件和作为债权编的内部条件有效地统一起来。  总而言之,判定合同所设定的约定之债有效的条件,就是依法成立,依法成立包括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具备的条件和包括不

3、违背法律规定的限制性条件。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相关法律咨询请找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原江【/mlist1375/57556/】  民法债权编合同之债复习提纲  一、合同概述  1.含义: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特征:  合同是一种双

4、方法律行为。  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合同能够发生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  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  3.分类: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①有名合同:法律上已经明确规定了名称及类型的合同。  ②无名合同:法律上尚未确定名称或类型的合同。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①单务合同:合同当事人仅有乙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②双务合同: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及双方既有权利也有义务。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①有偿合同: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

5、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②无偿合同: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  ①实践合同:也称要物合同,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②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

6、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①要式合同:指法律上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②不要式合同:只爱当事人订立的不需要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①束己合同:指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事人为自己设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当事人也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合同。  ②涉他合同: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  二、合同的订立  要约  1.含义: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  2.构成要件:  要约人单方作出的意

7、思表示。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原则上应当向特定人发出。  应当具有明确的缔约意图。  应当具有合同成立所必要的条款。  3.要约效力:  生效:对话方式——了解主义。  非对话方式——到达主义。  对当事人约束力: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合同内容进行变  更、限制、扩张。  失效: 

8、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人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  1.含义: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分为明示和默示承诺必须由要约人发出。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送达要约人。  3.要约生效:承诺一经生效,合同即成立,当事人此时负有履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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