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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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修订文本2017/1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适用本办法。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相关规定执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建设项目

2、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造成的环境影响应当符合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15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等的要求。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工作协调、考核等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

3、护管理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计生、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旅游、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第六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相关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或者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改善、修复因建设活动受到损害的环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环境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4、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加强周围的绿化和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方传统风貌及自然和人文景观。第七条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相关环境信息,执行相关公众参与制度。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相关规定,如实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

5、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对报批或者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九条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办理其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15已经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作

6、为重要依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省级特色小镇、省级以上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等特定区域,应当科学编制区域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区域统一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负面清单,加强区域开发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具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效能。第十条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编制。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影响评价信用记录制度,定期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的服务质量和诚信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除依法应予保密的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形成环境影响报告书初稿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范围内,通过下列两种方式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并征求意见,公示并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15(一)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环境信息统一公开平台、浙江政务服务

8、网、建设单位网站等进行发布;(二)在受影响公众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信息公告栏张贴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获取的场所张贴。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同步公示并征求意见。第十三条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信息,主要包括:(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主要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三)主要环境影响预测情况;(四)拟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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