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周末组织漂流他在船上受伤算工伤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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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周末组织漂流他在船上受伤算工伤吗  判断员工参加的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不应仅从该活动的内容形式予以考虑,更应从该项活动的目的、性质、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费用承担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审慎考量。  公司周末组织漂流他在船上受伤算工伤吗  判断员工参加的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不应仅从该活动的内容形式予以考虑,更应从该项活动的目的、性质、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费用承担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审慎考量。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行终字第286号  深圳市福田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126号

2、【基本案情】  2013年8月24日,深圳澳威公司组织员工到清远进行漂流。当天下午三点左右员工曾某新在漂流的时候受伤被转到医院救治。  2013年11月8日,曾某新向深圳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3年11月15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曾某新于2013年8月24日在清远古龙峡漂流时受伤的情形不属工伤。  曾某新不服,诉至法院。【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澳威公司虽否认组织了此次漂流活动,但员工徐某某在接受调查时也称是公司组织了此次活动,公司在组织活动前曾贴出公告和开会说这件事情,且此次漂流活动的费用也是由

3、澳威公司承担,故此次活动应当理解为澳威公司有组织性、计划性的集体活动。  曾某新参加此次活动,并在此次活动中受伤,属于因工受伤。市人社局认为曾某新参加的活动内容与工作无关,理由不成立,故判决撤销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书》并要求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  【提起上诉】  市人社局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要点如下:  1、事发当天是周六,属于休息日,澳威公司不支付当天的工资,说明曾某新受伤时间属于非工作时间;  2、当日的旅游活动并非公司组织,而是71名员工自愿(非全员参加)与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后参加的纯属娱乐游玩活动,

4、活动不能认定为具有工作性质。  澳威公司也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要点如下:  澳威公司垫付旅游费用的原因是出于感谢员工的辛勤付出,不是组织集体活动。旅游福利是员工以自愿原则,纯属修养游玩娱乐,没有与工作有关的内容。  垫付旅游费用与组织集体活动并无必然因果关系。且旅游时间是在星期六,公司不支付工资。  参加旅游活动中人员不仅仅是澳威公司的员工,还有非公司人员,包括小孩。本次福利不属于强制性,纯属自愿。  曾某新提交的病历可看出曾某新在旅游之前已患病,不排除曾某新突发疾病的可能性。【二审判决】  深圳中院认为,判

5、断员工参加的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不应仅从该活动的内容形式予以考虑,更应从该项活动的目的、性质、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费用承担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审慎考量。  市人社局和澳威公司均称事发当日的漂流活动并非澳威公司组织。但本案证据材料显示,漂流活动之前,澳威公司曾贴出公告和开会通报活动事宜,并由专人负责统计参加漂流活动的员工,同时由澳威公司承担漂流活动的费用。  因此,上述漂流活动可以认定为澳威公司有组织、有计划的集体活动。市人社局和澳威公司关于事发当日的漂流活动并非澳威公司组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澳威公

6、司组织上述漂流活动并承担相关费用,将该活动视为给予员工的福利待遇,是为了员工能够更好地工作,更有利于实现公司的工作目标,因此该活动应视为澳威公司工作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曾某新在参加澳威公司组织的上述漂流活动中受伤属工伤。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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