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物清偿协议实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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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代物清偿协议实践合同  代物清偿合同法律性质分析  【摘要】学界对代物清偿合同究竟是要物合同还是诺成合同的争论一直存在,最高院也没有出台过相关的司法解释去澄清这个问题,舆论则压倒式地偏向于将代物清偿合同界定为诺成合同,秉持此类主张的理由大致是从要物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划分基础理论出发,认为起源于罗马法的要物式合同赖以生存的经济社会基础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而逐渐削弱,而诺成式合同的出现更能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合同订立者的意愿和法律制度的构建。同时,国际

2、范围内要物合同的要物性在立法上具有缓和性的趋势,这点在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修订上就有体现,日本民法理论界也很早就出现了对要物合同的检讨,我国也不例外,这似乎为将代物清偿合同定性为诺成合同提供了现实依据。  【关键词】清偿;法律;国际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代物清偿合同在我国并没有得到法律规范的正面对待,而是在《物权法》第195条和第219条关于

3、实现抵押权和质权折价方法的规定中被提及,代物清偿作为清偿方式的一种补救手段,第19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由此能概括出代物清偿合同这样几点特征:成立前提是有基础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存在;是作为原清偿行为的一种替代性手段;双方当事人合意是关键。然而仅凭这些是无法满足法律实务需求的,代物清偿合同要物与诺成的性质定位是关键,笔者在认真研究我国有关代物清偿协议的法律规定后,得出了与主流观点不一致的看法,本人更倾向于将代物清偿合同归类为要物合同,

4、具体理由如下阐述: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首先,代物清偿合同作为清偿替代措施而存在。代物清偿合同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是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合同本身的目的就是保障抵押财产变现来清偿债务,其实质就是保障抵押权实现的手段,作为工具本身,合同的实现应该是快捷高效的。如若将其定性为诺成性合同,仅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就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生效后若抵押人不履

5、行合同义务,抵押权人以此合同为由而诉诸法院或提起仲裁,裁判者又要对这一合同关系再作审理,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更是对同一法律关系的重复处理。如此一来,难免陷于手段大于目的尴尬处境,可能会得不偿失。我国现有的要物合同类型有定金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和运输合同等,通过对这几类合同的了解可以知晓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在合同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标的物是否交付直接决定合同的“成败”,要物合同目的第一的特性可见一斑。一言以蔽之,将代物清偿合同定性为要物合同才是合乎合同目的的。  其次,代物清偿合同是要物合同的合理性。从立法体系来说,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将代物清偿合同

6、作为典型合同类型,而是将其安排在《物权法》抵押权和质权实现方式中,由此我们可以推测立法者的意图,那就是与其将代物清偿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类型,更倾向于将其视  代物清偿协议的效力  其木提  【法宝引证码】  【学科类别】合同法  【出处】《交大法学》XX年第3期  【写作时间】XX年  【中文关键字】代物清偿;代物清偿合同;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  【全文】  一、前言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

7、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所谓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债之关系归于消灭的现象。[1]《中华人民共(转载于:写论文网:代物清偿协议实践合同)和国合同法》尚无代物清偿之明文规定,但在我国现实生活中“以物抵债”现象却十分普遍。我国实践中的代物清偿,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之间已就以物抵债达成了协议,且债权人已现实地受领了该他种给付。于此情形,只要原债务存在且代物清偿协议符合法律行为之规定,即发生清偿的法律效力。[2]另一种是当事人就以物抵债达成了一致意见,但无债权人现实地受领他种给付的事实。[3]于此情形,如何认定其

8、法律性质,其法律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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