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bc03-2017-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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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JBC03-2017-0010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财政局文件甬经信中小〔2017〕236号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落地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经信局、两创办、财政局,各管委会经发局、两创办、财政局:为深入贯彻《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市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190号)精神,—15—加快推进市场创业创新活力提升

2、,鼓励和促进优秀创业创新项目在我市落地发展,规范我市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落地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市经信委会同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落地奖励实施办法》,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宁波市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落地奖励实施办法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财政局2017年10月12日—15—附件宁波市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落地奖励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市场创业创新活力提升,鼓励和促进

3、优秀创业创新项目在我市落地发展,规范我市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落地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市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190号)和《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两创办〔2017〕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落地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来源为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在宁波市两创示范期

4、内,共安排不少于2亿元资金用于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落地奖励。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优秀创业创新项目是指2016年1月1日以后在宁波市域范围内登记注册,实际经营且带动就业满三个月,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合法经营、独立核算、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15—带动就业人员的认定以企业名下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人员为准,其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劳务派遣或以其他代理方式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不计入带动就业人员数量。第二章奖励对象及标准第四条对创业创新大赛获奖

5、项目在宁波市落地且带动就业的给予奖励。1.对参加国家部(委)组织的创业创新赛事入围总决赛项目,落户宁波且带动就业达2人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奖励。对总决赛中获奖项目(包含一、二、三等奖、优胜奖或同等级奖项),落户宁波且带动就业达2人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奖励。2.对参加地级市(含)以上人民政府、省级(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组织的创业创新赛事入围决赛项目,落户宁波且带动就业达2人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金奖励。对决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或同等级奖项,落户宁波且带动就业达3人及以上的

6、,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15万、10万元资金奖励。3.对参加地级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创业创新赛事获奖项目(包含一、二、三等奖或同等级奖项),落户宁波且带动就业达3人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奖励。第五条—15—对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项目在宁波市落地且带动就业的给予奖励。1.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意见》(甬党发〔2015〕29号),对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创业创新项目,落户宁波且带动就业达3人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奖励。2.对取得

7、高级职称人员创业创新项目,落户宁波且带动就业达3人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奖励。3.对取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创业创新项目,落户宁波且带动就业达3人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奖励。4.对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创业创新项目,落户宁波且带动就业达3人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奖励。上述高层次人才应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出资额应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第六条对其他优秀创业创新项目在宁波市落地且带动就业的给予奖励。1.对获得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8、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50万元、100万元及以上风险投资的创业创新项目,落户宁波且带动就业达3人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20万元资金奖励。—15—2.对符合“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提出的“3511”产业体系和我市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聚集的9大产业,或具有一定创新性的其他创业创新项目,落户宁波且带动就业达3人、5人、7人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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