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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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担保合同,违约金  篇一:反担保合同中的担保费和违约金问题  浅析反担保合同中的担保费和违约金问题  作者:杜东承张晓勇发布时间:XX-09-3009:30:33  一、案件情况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

2、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XX年4月12日,被告权某向某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煤炭运销,期限为两个月,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12日,月利率2%;同日,原告担保公司与被告权某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原告为被告权某向某某小额贷款公司的元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从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被担保人需每月支付担保费3000元,被担保人未按《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清偿借

3、款本息及担保费,即视为被担保人违约,被担保人应按合同约定清偿本息及担保费外,另外每月还应承担违约金3000元及原告为行使追偿权而产生的其他费用。XX年4月12日,被告路某和原告签订了《保证反担保合同》,该合同约定:为了保障原告为被告权某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被告路某愿用其所有的全部财产为原告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方向贷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原告支付所有应付费用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

4、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保证方式为保证担保。至XX年6月12日,被告共向某某小额贷款公司清付了14个月的利息28000元,向原告清付担保费至XX年6月12日,以后被告再未清付利息,也未支付担保费,XX年5月20日,原告向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了保证义务,清付了欠款元和利息22600元。。随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追偿未果,诉至法院。二、观点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债务人因借款与原告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反担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该合同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以及民法自治原

5、则,被告路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向被告支付代为偿还的贷款本金元及利息22600元;并支付所欠原告的担保费33900元及资金占用费,同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时是处于明显劣势,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才愿意借款,而担保公司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人,且要求与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后,才愿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债权人及担保公司在整个运行过程中有乘人之危的嫌疑,首先要对这个反担保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后才能够考虑反担保人是否要履行这个合同。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

6、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合同虽然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对于担保费的收费标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该合同无形中过份加重了反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反担保人每月要承担10万元的利息,而且要承担3000元的担保费,在担保费不能按时交纳时,还要承担3000元的违约金

7、。即按照现有案件事实,反担保人每月要承担6000元的费用和利息,且反担保人在庭审中提出要求降低违约金的数额,故法院应当依职权及法律规定降低担保费和违约金的数额。  三、笔者观点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债务人权某因借款与原告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被

8、告路某和原告签订的《保证反担保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于是否存在乘人之危的问题,乘人之危属于可撤销合同的范畴,而在本案中,被告并没有提出撤销该合同,故撤销该合同并不属于本案应当审查的范围。被告同时也对合同效力未提出异议,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当予以认可。原告担保被告权某向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元,截止XX年6月12日前,被告权某按约清付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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