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起诉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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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离婚协议书起诉管辖法院  篇一:闹离婚时我们签过离婚协议书,法院就应该按协议判  误区:闹离婚时我们签过离婚协议书,法院就应该按协议判!  有的夫妻在闹矛盾的时候,曾签定过离婚协议书,其间不少夫妻以为只需签定了离婚协议书,对方就不能反悔,其实不然。  两边从前签定的离婚协议书,只要在两边处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具有效能,不管是经过民政部门挂号离婚仍是经过法院诉讼离婚。在没有处理离婚手续之前,任何一方

2、都有权力关于解除婚姻关系、产业切割、后代抚育等约好反悔,一旦反悔,协议书不再发作效能。  法院审判时,不会仅依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判定,现已签定的离婚协议,只能作为证实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现有产业情况等方面的依据运用。  本文由:/mlist2733整理发布。  篇二:起诉离婚时管辖法院的确认  起诉离婚时管辖法院的确认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

3、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大多数夫妻离婚都是因为感情不和的问题,又因为感情不和,离婚时夫妻双方多数都没有居住在同一个地方。有的夫妻是因为其中一方在外地打工导致感情没有办法得到维系而离婚,如果夫妻双方相隔较远,提起离婚诉讼时的管辖法院就常常发生争议。法院在确定案件的管辖问题时,首要的问题就是要确定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但是,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对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有的是根据行政区划来确定,有的是根据实际的居住点来确定。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  被告:袁某  原告李某与

4、被告袁某于1988年2月登记结婚,在XX年1月,被告袁某设立了上海xx装潢有限公司,该公司股权应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XX年10月,原、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对被告袁某设立的上海xx有限公司夫妻共同股权未作出分割。故原告诉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要求对上述财产进行分割。被告收到诉状后,认为本案由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管辖有误,即向法院提出了管辖异议。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

5、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原告认为根据之前的离婚协议书,被告在截止XX年12月1日前一直居住在上海市徐汇区,而原告在XX年11月在浙江省温岭市起诉,被告并未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连续居住满一年,并且提供了居委会的证明。被告则向法院提交了租赁合同及上海市公安局签发的临时居住证,证明被告已经离开住所地即浙江省温岭市。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

6、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提供的租赁合同及上海市公安局签发的临时居住证,证明被告已离开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在上海市连续居住至今已达一年以上,且本案的涉诉标的及原、被告的主要生活地均在上海。因此,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本案应予移送。  二审法院:被告袁某于XX年6月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与原告李某离婚时,其居住地在上海市,另有被告提供的上海市公安局签发的临时居住证,证明被告已在上海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的裁定并不不妥。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法律分析】  在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时

7、,需要由两个方面确认,一个是级别管辖,一个是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以及其他各类案件之间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一般来说在确认案件的管辖范围时首先确认案件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离婚案件一般是由基层法院管辖,本案中对此并无争议。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

8、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本案有争议的是地域管辖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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