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借款合同的法律依据

无效借款合同的法律依据

ID:29817444

大小:25.91 KB

页数:20页

时间:2018-12-24

无效借款合同的法律依据_第1页
无效借款合同的法律依据_第2页
无效借款合同的法律依据_第3页
无效借款合同的法律依据_第4页
无效借款合同的法律依据_第5页
资源描述:

《无效借款合同的法律依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无效借款合同的法律依据  篇一:关于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法律依据的答复  关于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法律依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站  XX-12-2011:03: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  关于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国家政策未作调整并且最高人民法院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2、(法复[1996]15号)的精神,认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关于上述认定的法律依据,除了中国人民银行制订的《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之外,该行在《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中(银条法[1998]13号)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

3、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1996]15号批复中认定企业借贷合同属无效合同,有法律依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4、。  感谢友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相关新闻  【关闭窗口】  中国共产党新闻全国人大中国政府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检察院  内部邮箱

5、关于我们

6、站地图

7、添加收藏

8、设为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总机:举报:  京ICP备号  篇二:关于企业间借贷无效的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  第十章贷款管理特别条款  第五十七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得经营贷款业务。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融资业务。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和罚则  第七十四条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

9、“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贷款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并对借入方处以相对于银行贷款利息的罚款。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国

10、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第十一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年9月23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11、: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你院川高法[1995]223号《关于企业拆借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不归还本金是否计算逾期利息及如何判决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

12、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