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过的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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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公证过的赠与合同  篇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撤销权问题探讨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撤销权问题探讨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中的赠与行为也明显增多,赠与在物品流转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赠与合同与买卖合同一起在各自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文章主要从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之现行规定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修改意见两方面对经过公证的

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问题展开阐述,以期为完善相关规定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公证;赠与合同;撤销权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相应地,社会生活中的赠与行为也明显增多,赠与物也从价值不大

3、的普通物品逐步过渡到以房产、汽车、公司股权等价值较大的物品、权利为主,赠与在物品流转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赠与合同在非对价领域己经成为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合同形式,与买卖合同一起在各自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基于赠与合同的单务、无偿性特征,合同法在肯定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的基础上,在赠与合同有效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但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我国现行合同法也规定凡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单方行使任意撤销权否定其合同效力,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方可行使法定撤销权。法定撤销权是对任意撤

4、销权的有益补充,有利于防止在公证过赠与合同后,由于受赠人的原因使赠与人的利益受到损失时,在缺少任意撤销权支持的情况下,赠与人的权利得不到救济。本文中笔者将结合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之法定撤销权的规定在公证工作中的一点体会,就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及修改意见进行阐述。  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之现行规定  (一)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的行使限制  由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往往缺少特定的受赠人,故实践中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受客观条件(无法向特定主体主张

5、权利)的制约往往缺少实际意义。所以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实践中更多地适用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即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  (二)何种情况下可以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192、193条规定,不论赠与合同是否已经生效,也不论  篇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撤销权问题探讨  龙源期刊.cn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撤销权问题探讨  作者:曹力军  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XX年第11期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

6、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中的赠与行为也明显增多,赠与在物品流转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赠与合同与买卖合同一起在各自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文章主要从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之现行规定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修改意见两方面对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问题展开阐述,以期为完善相关规定提供参考意见。 

7、 [关键词]公证;赠与合同;撤销权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相应地,社会生活中的赠与行为也明显增多,赠与物也从价值不大的普通物品逐步过渡到以房产、汽车、公司股权等价值较大的物品、权利为主

8、,赠与在物品流转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赠与合同在非对价领域己经成为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合同形式,与买卖合同一起在各自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基于赠与合同的单务、无偿性特征,合同法在肯定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的基础上,在赠与合同有效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但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我国现行合同法也规定凡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单方行使任意撤销权否定其合同效力,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方可行使法定撤销权。法定撤销权是对任意撤销权的有益补充,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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