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担保人放弃物的担保

合同约定担保人放弃物的担保

ID:29797338

大小:44.10 KB

页数:57页

时间:2018-12-23

合同约定担保人放弃物的担保_第1页
合同约定担保人放弃物的担保_第2页
合同约定担保人放弃物的担保_第3页
合同约定担保人放弃物的担保_第4页
合同约定担保人放弃物的担保_第5页
资源描述:

《合同约定担保人放弃物的担保》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合同约定担保人放弃物的担保  篇一: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担保人是否要偿还债务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担保人是否要偿还债务  实践中,为了保证债务到期能够偿还,在借款时,往往会有债的担保。主要包括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金钱担保、反担保几种形式。那么,当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时,担保人是否要偿还债务呢以下是相关咨询及分析解答:  问:徐某是我一个朋友。多年前,他因做生意向郑某借了50万元,并以自己一套价值40万元的房子做抵押,郑某表示不够,徐某请求我做担保

2、人,三方签订了合同。现在徐某生意失败,无法归还欠款。郑某认为那套房子不容易出手,而我经济条件较好,就说要放弃对徐某房屋的抵押权,要求作为担保人的我偿还所有欠款。请问我该怎么办金先生  解答:这是关于被担保的同一债权之上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问题。按照《物权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的,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

3、的除外;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本案中,该50万元的债务既有债务人徐某自己的物的担保,也有金先生的人的担保。徐某不履行到期债务,郑某应当优先就债务人徐某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但郑某放弃了,那么金先生作为担保人可以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徐某设定抵押的

4、房屋价值40万元,因此金先生在这40  万元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仅需要承担10万元的担保责任,并且金先生在承担10万元的担保责任后,对徐某享有10万元的追偿权。  延伸阅读:保证担保债权的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确定本文系华律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篇二: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案例  XX年12月15日,孙某向某银行借款199万元,还款日期为XX年10月15日,约定孙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自己的房屋及机器设备作为抵押,同时张某作为保证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XX年4月23日,孙某再次向该银行借款140万元,还款日期为XX

5、年10月23日,约定以刘某所有的房屋为该借款提供抵押,同时张某亦作为保证人,对该笔借款进行连带责任保证。两笔借款合计213万元,逾期后孙某均未偿还本息。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孙某、张某、刘某间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保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

6、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故判决被告孙某偿还借款本金213万元及利息,若被告孙某未履行上述清偿义务,原告某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张某对借款199万元的本息经实现抵押权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14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评析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7、本案两笔借款都涉及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时保证责任的承担范围问题,所不同的是199万元中的抵押是由主债务人孙某提供,而140万元借款的抵押是由第三人刘某提供。因抵押物的提供人不同,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亦有所不同。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