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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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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担保物灭失保证合同效力 篇一:担保物因不可抗力原因灭失而无代位物, 担保物因不可抗力原因灭失而无代位物, 保证人是否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民一庭慈方铭 简要案情: 甲某向银行贷款10万元人民币,乙某以自家房屋(价值8万元,未保险)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约定担保金额5万元人民币,丙某与银行签定一份一般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担保金额5万元人民币,银行向甲某提供贷款10元后,在一次洪水中,乙某的房屋被洪水
2、冲走,且无代位物。借款到期后,甲某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偿还贷款,乙、丙承担担保责任。 法理评析: 《担保法解释》第3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
3、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担保物灭失保证合同效力 篇一:担保物因不可抗力原因灭失而无代位物, 担保物因不可抗力原因灭失而无代位物, 保证人是否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民一庭慈方铭 简要案情: 甲某向银行贷款10万元人民币,乙某以自家房屋(价值8万元,未保险)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约定担保金额5万元人民币,丙某与银行签定一份一般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担保金额5万元人民币,银行向甲某提供贷款10元后,在一次洪水中,乙某的房屋被洪水冲走,且无代位物
4、。借款到期后,甲某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偿还贷款,乙、丙承担担保责任。 法理评析: 《担保法解释》第3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
5、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对此,笔者认为应作如下理解: (1)物保、人保分别约定担保份额的,依约定,为按份之债;(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物保人与保证人负连带责任,实现顺序不存在先后之分;(3)第(2)项情形下,内部份额上,若担保物的价值高于主债务均额的,推定为均额;若担保物的价值低于主
6、债务均额的,物保人的份额以担保物实际价值计,余额为担保人承担。 在上述案例中,保证人丙某、物保人乙某都与银行明确约定了保证的范围5万元,应当按照约定都仅承担5万元及利息的担保责任,物保要以担保物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之一,乙因担保物的灭失而免责,银行对该物保范围的金额(5万元及利息)应转向债务人甲,要求债务人偿还,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也可向债务人甲追偿。 篇二:司法中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担保合同无效情形 发布日期:XX-6-1
7、点击:1165 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
8、“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是以担保主合同债权为目的的,如果主合同债权因主合同无效而不存在,则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担保的对象,因而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主合同的无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确
9、认,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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