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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劳务派遣合同无效 篇一:劳动法案例精析:劳务派遣单位没有资质,可否认定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法案例精析:劳务派遣单位没有资质,可否认定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XX-11-1813:38:45) 转载 标签: 无忧劳动法 劳动法培训 劳务派遣▼分类:劳务派遣 无忧劳动法劳动法案例()精析:劳务派遣应通过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进行
2、,否则应视为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培训内容由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联合无忧劳动法共同创作,转载请注明)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市某服务总公司徐汇区公司(以下简称“徐汇某公司”)。上诉人(一审原告):许某。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
3、发展观 许某于1995年3月至XX年10月7日期间在徐汇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双方曾签有一份期限为1995年7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的劳务合作合同。XX年7月7日起,许某开始休假。XX年10月8日,徐汇某公司以书面形式告知许某:“您的病假医疗期于XX年7月7日起至XX年10月6日将满三个月,根据公司关于特殊劳动关系员工的医疗期为三个月的相关规定,公司与您的劳务关系将于XX年10月7日予以终止”。许某离职前12个月每月应发工资合计1,348元,由徐汇某公司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XX年11月10日,许某与徐汇某公司签订了
4、一份协商解决劳资争议的协议,内容为:“1、公司同意为许某补缴期间的社保金,其个人部分约3,600元左右由本人承担。2、因许某的劳动关系属于乐邦组织,因此不存在历年的经济补偿问题,许某本人同意不再要求经济补偿。 3、许某在担任技防工作期间的帐、册等物品,必须完整移交。4、许某提出由于公司发薪日调整多次,造成少发一个月工资的情况,待公司查实后如情况确实,由公司补发一个月工资。 5、双方达成的协议,经签字后生效,双方均按协议办事。”XX年2月23日,徐汇某公司为许某补缴了1995年3月至XX年8月的社会保险费。按照“三个贴
5、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XX年,许某与乐邦斜土后勤服务社签有一份期限为XX年7月1日至XX年6月30日的劳务协议书,约定由乐邦斜土后勤服务社聘用许某至徐汇某公司从事财务出纳员工作。XX年1月10日,徐汇某公司与乐邦斜土保洁安保服务社签订了一份劳动岗位承包协议,约定乐邦
6、斜土保洁安保服务社承包徐汇某公司就业岗位,以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XX年1月21日,许某与乐邦斜土保洁安保服务社签订了一份期限为XX年2月1日至XX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许某同意根据乐邦斜土保洁安保服务社的工作需要在该服务社所属岗位内从事某工作。许某劳动手册显示,许某XX年9月1日至XX年10月7日期间先后与数家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其中包括上述两家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更多劳动法案例) 许某XX年9月社会保险费未缴纳,XX年10月至XX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已缴纳。 XX年4月9日,许某向上
7、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徐汇某公司:1、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XX年2月1日至同年10月7日的双倍工资差额21,元;2、补缴XX年9月1日至XX年10月7日的社会保险费;3、支付XX年10月1日至同年10月7日的工资元及25%的补偿金元;4、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二十八个月工资58,元。XX年3月10日,徐汇区仲裁委作出裁决:对许某的全部申诉请求均不予支持。许某不服上述裁决,遂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了诉讼。 【审理过程】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
8、“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务派遣应通过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进行,否则应视为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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