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合同高利息如何写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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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借贷合同高利息如何写合法  篇一:民间借贷已经支付的过高利息如何处理  【关键词】:民间借贷利息过高处理  民间借贷案件中已经支付的  过高部分利息如何处理  孙银亮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普遍存在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过高的情形。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

2、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那么对于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该如何处理呢?  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借款人已经向出借人偿还所有本金,但是支付的利息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另一种情形是借款人尚未完全向出借人偿还全部本金,但是向出借人支付的利息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

3、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在第一种情形中,双方当事人间债权债务已经履行完毕,故对于该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还,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但是在第二种情形中,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借款人支付的过高部分的利息,在处理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应当折抵本金,另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自愿支付过高利息既不损害国家,也不损害他人利  益,法院不应干预。本文通过一则案例

4、及结合部分地方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对第二种情形的处理做出分析。  案例:XX年6月,被告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朱某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月息5%,借款3个月。被告王某于同年7月向原告朱某支付1个月利息共计500元。之后,被告王某未向原告支付到期利息和本金,故原告诉讼至法院,庭审中,被告对已支付的超四倍利息未提出异议,法院对此如何处理?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

5、,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一种处理意见认为超出的利息属不当得利,应折抵本金,因为本案原、被告约定的利率已违反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属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四倍进行调整,多支付的利息属不当得利,应折抵被告本金。部分地方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持上述观点,如温州市中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以下

6、简称四倍利率)的,对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债务尚未履行完毕,可以依职权审查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是否超过四倍利率标准;若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超过四倍利率标准的,超出部分应当冲抵借款本金。持此种观点的法院认为,只要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不论对方是否提出要求折抵本金,法院都应按照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将多余的利息折抵本金,但是这种做法忽略了合同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有悖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另一种处理意见认为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已给付的超四倍利息不予处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持此种观点,如浙江高按照“三

7、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规定:约定的利率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以下简称四倍利率),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借款人自愿给付出借人四倍利率以上利息,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或

8、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不予干预。重庆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约支付完毕借款本金的,在审理过程中请求将已经支付的超过人民银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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