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审判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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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合同法审判实务  篇一:合同效力审判实务  合同效力司法审判问题  我谈的合同效力问题可能是一个有一定挑战性的话题。今天讲的内容无论在我们司法实践当中,还是在《合同法》理论研究的现状下,很多问题还处在争议的状态。但是,司法实践发展的需求,一直再推动理论的发展。有一些即将谈到的看法在司法实践当中可能不见得是共识,但是我觉得可能会引起各位的共鸣。  第一,司法实践当中对合同效力处理,实际上已经不再

2、简单是我们原来所看到的有效与无效的问题,而是基于不同具体纠纷的多样性,把它做了多样化的处理。在多样化处理的问题上,我分了几个情况,有无效与有效、生效与未生效的区分,关于有效和无效的问题,在司法层面上一直将其看作属司法裁判权的范围,包括仲裁裁决,即,有效与无效的认定通常被认为是裁判权。因此,在无效和有效问题上,基于裁判权内涵这个前提,起码我们在操作上可以看到两个方面的特点: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

3、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一、它是法院依职权来进行审查的问题。即便是当事人自己对合同效力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也有义务依职权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否则,在上诉过程中间,在再审程序中间,都会把它作为处理不当的情形来加以纠正,因此,这不是当事人可以用程序处分权放弃对效力抗辩的问题。  二、有效还是无效的问题,通常也不是准许当事人用意思自治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问题。即便是在和解协议中有这样的条款,司法实践中通常也是不认可其效力的,合同条款当中

4、如果有当事人放弃效力的抗辩,其效力通常也不被认  可。从性质上来讲,具有以司法职权予以审查的特征。有效与无效,它要解决的问题是,假如说我们就这个合同发生争议的时候,合同应不应当予以履行,或者我们一旦开始履行之后,履行所获得的履行之后的状态,能不能得到安定的维护,它要解决的是这个问题。与之相对应的是生效与未生效的问题,生效与未生效的情形既包括我们法律规定的应不应当履行促成合同生效程序的问题,同时也可能是当事人自己约定的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即对合同的生效附一个延缓等待的状态的问题。因此,与有效与无效相比,生效和未生效可以是我们当事人意思自治的

5、问题。这是一般来讲,我们区分的两个大的方面。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近期,司法实践当中可能还希望在有效、无效、生效、未生效之外,还做更多的细分。就是我后面谈的三个问题,自始无效和嗣后无效的问题。尤其在商事审判实务当中,有些问题是并不应作自始无效的认定。这可能在我们公司实践

6、当中更为明显,公司可能基于自己的股东会决议所确定的行动方案,而和公司之外的其他交易主体形成新的交易关系。这样一个交易关系,所依赖的基础决议,它的效力可能会出  现瑕疵,也就是公司的决议可能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当发生这样的基础依据的效力受挫之后,公司依据这样的协议对外所从事的交易行为,它的效力要不要随之做出否认的评价?不仅如此,关于公司主体设立中存在的效力瑕疵也有相似的问题,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之后,就能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但是领取了经营执照的公司,可能也会因为违反了公司法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相关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7、乃至于予以取缔、关闭。该主体的效力出现的瑕疵。但在效力出现瑕疵之前,其对外从事的交易行为,是不是要因之所否定的评价呢?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关于这些问题,实践当中引入了嗣后无效的概念,认为公司的决议虽然被认定无效,公司主体虽然在设立问题上被溯及地认定无效。但是在无效认定

8、做出之前,公司所从事的交易行为不因为这两个无效而随之被认为无效。这个无效是一种嗣后的无效。除了这个问题之外,还有一个相对与绝对无效的区分。根据《合同法》52条的规定,合同内容违反了强制性的规定,会导致合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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