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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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司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生产经营管理要服从安全需要的原则,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公司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具体管理规定(含操作规程)(下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安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生产运作经理任主任,各部门

2、负责人任委员组成。下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防火安全及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生产主管任组长,日常事务授权小组内成员负责完成。其主要职责是实施安全生产的检查和监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第五条公司各部室的负责人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制度,组织本部门安全生产、安全教育工作的实施与监督检查。生产部配备专(兼)8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人兼职,其主要职责是协助生产部经理实施与监督检查生产场所的安全生产、安全教育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

3、问题,及时向生产部经理汇报安全生产的真实情况,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各生产班组长为安全检查员,对班组日常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积极配合生产部经理、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把安全生产搞好。其他部室视情况成立相应机构。第六条公司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具体管理规定,爱护生产、工作的工具、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隐患,及时予以排除并报告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或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三章教育与培训第七条对新职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所在部门、班组、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

4、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第八条对从事化验、压力容器设备、电气、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取得合格操作证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严禁无证人员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第四章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第九条各种设备和仪器要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第十条各种压力容器设备要定期检修维护,认真配合国家劳动部门实施年检。操作人员要认真记录工作日志。压力容器上主要安全部件要定期送到国家指定部门进行校验。第十一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

5、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第十二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8第十三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第十四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人力资源(劳资)、总务(卫生)、安保等部门和工会

6、审查验收,并签字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五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第十六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顺畅,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十七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第十八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第十九条库房要定期进行通风降温、降湿,保持库内温、湿度达到规定的

7、标准。库房内应装置烟雾报警器,照明灯具要装置防爆设备。第五章化学试剂管理第二十条化学试剂的储存由专人负责,根据不同试剂的物理、化学特点妥善保管,严禁氧化剂与还原剂放在一起。第二十一条领用化学试剂时,应经领用人所在部门主管和化学试剂管理部门主管同意方可领取,领用时须做好记录。较大数量的领用须经技术总监批准。腐蚀类刺激药品,取用时应戴胶皮手套,瓶子较大时,搬运中必须一手托住底部,一手拿住瓶颈。第二十二条未用完的化学试剂,应及时退回管理部门,不得随意放置。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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