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热点问题》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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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纳税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时是否必须出具相关票据?根据财税[2010]45号文的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2.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以前年度如果发生,但企业未扣除该如何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

2、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3.房地产企业利用地下设施修建了地下车库,并将该车库转让取得收入。根据财税[2009]3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其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企业询问:该条所称“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是否指该车库无论是否对外销售,均一次性进入开发成本,待停车场出售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同时不能结转成本?还是应按文件十七条的规定,判断是否属于营利性设施,分情况进行处理?依

3、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同时,依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在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中。因此,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应计入开发成本,待停车场所出售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同时不能再结转成本。4.企业发生一笔借款全部用于购买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的当月产生借款利息是否要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

4、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5.纳税人在德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其纳税年度与我国规定不一致,取得的所得在何时确认?(1)《财政部国家税

5、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与我国规定的纳税年度不一致的,与我国纳税年度当年度相对应的境外纳税年度,应为在我国有关纳税年度中任何一日结束的境外纳税年度。企业取得上款以外的境外所得实际缴纳或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应在该项境外所得实现日所在的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计算抵免。(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10年第1号)明确:企业就其在境外设立的不具有独立

6、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每一纳税年度的营业利润,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时,如果分支机构所在国纳税年度的规定与我国规定的纳税年度不一致的,在确定该分支机构境外某一年度的税额如何对应我国纳税年度进行抵免时,境外分支机构按所在国规定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与其境内总机构纳税年度相对应的纳税年度,应为该境外分支机构所在国纳税年度结束日所在的我国纳税年度。企业取得境外股息所得实现日为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论该利润分配是否包括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均应作为该股息所得实现日所在的我国纳税年度所得计算抵免。6.纳税人为高新技术企业,依照

7、企业所得税法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其取得的境外所得在进行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计算中能否享受该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分国(地区)别计算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据以计算公式中“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10年第1号)明确:中国境内外所得依照企业

8、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是25%,即使企业境内所得按税收法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在进行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计算中的中国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所适用的税率也应为25%。7.请问财税[2009]34号文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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