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示违约,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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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默示违约,合同法  篇一:默示毁约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  默示毁约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  案件事实  原告(某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被告(某市织布厂)双方曾于XX年10月4日签订购销纱布的合同一份。合同规定:被告供给原告某种型号的纱布;交货时间为XX年1月15日;交货方式为原告自提。合同并对纱布质量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原告向被告预付定金1万元。XX年1月3日,原告派人到被告方检查纱布质量,发现被告生产的纱

2、布密度不够,并有污渍,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当即向被告提出,原告不能派人前来提货。被告表示可以想办法消除瑕疵,希望继续交货。原告认为,已接近交货期,被告是不可能在短期内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的,遂于XX年1月8日给被告发函提出因被告违约,原告被迫解除合同,被告应承担不能交货的违约责任,并应双倍返还定金。被告于XX年1月15日向原告发去函电,催促原告前来提货,原告未予理睬。一月以后,双方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不同观点  在本案审理中,对被告是否已构成违约,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观点。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

3、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于XX年1月3日派人到被告处检查纱布质量时,发现纱布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当时距交货期仅有12天,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被告是不可能消除已生产出的近纱布的瑕疵的,因此被告确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被告责任是合理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尽管在交货前原告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但因为未届

4、交货期,还不能最终确定原告一定违约,更何况在本案中双方的合同是购销合同,不是加工合同,被告所供货物并不应限于自己所生产的纱布,它还可以从其他厂家组织货源。所以断定被告在交货期到来后不能交货,并无充足的根据,可见被告并未违约,违约的应是原告一方。  作者观点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本案中,关键在于确定被告是

5、否已构成预期违约。所谓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所谓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而不像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现实的违反义务,但这不意味着此种违约就不属于违约。从债务人的角度来看,履行期限不过是债务人实际从事履行行为的期限,在此期限之前,债务人已经负担  了履行义务。这就是说,履行期限只是实际从事

6、履行行为的期限而不是债务发生期限,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债务人已单方面违约,即使这种违约发生在履行期以前,也将会使债务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表明了他根本漠视了其应负的合同债务,因此构成违约。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当然,由于这种违约毕竟发生在履行期前,一般造成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害,如因信赖对方履行而支付一定的准备履行费用,因对方的预期违约而造成该费用的损失,因此在损害赔偿的范围上是各不相同的。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

7、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从本案来看,关键是确定被告是否已构成默示违约,在默示违约的情况中,债务人并未明确表示他将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合同,但是从其履行的准备行为、现有履行能力等因素考虑,可以预见到他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这种预见又是建立在确凿的证据基础上的。因为一方预见另一方在履行期到来时不会或不能履约,毕竟只是一种主观判断,具有强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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