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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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非典型租赁合同  篇一:论非典型合同及其法律适用  论非典型合同及其法律适用  【摘要】通过对非典型合同的定义、类型的研究,得出非典型合同适当的法律适用方法。  【关键词】非典型合同;类型;法律适用  依大陆法系传统合同法理论,合同可分为典型合同和非典型合同。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法律适用方法的不同。随着经济发展,交易活动日益复杂,当事人不得不在法定合同类型之外,另创新型态的合同,以满足不同的

2、交易需求,有关非典型合同的诉讼日也渐增多。此等非典型合同因法无明文规定,在法律适用上多有困难。本文拟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我国合同法上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与物权法定主义不同,在合同法上,当事人基于

3、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范围内,得订立任何内容的债权合同,是为合同类型自由原则。民法以给付义务为出发点在合同类型自由主义下创设典型合同,其主要机能有二:一是以任意规定补充当事人约定之不备。当事人对合同的要素须有约定,否则合同不成立,但对其他事项(如履行时间、履行地点、瑕疵担保、风险负担等)疏忽未予注意或有意不予订定的情况时常出现。法律为使合同内容臻于完善,乃设若干典型合同,以资规范;二是以强行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利益。[1]因此,立法规定典型合同并不是对非典型合同的排除。  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未设特别规定而赋

4、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无名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合同之典型与非典型的标准乃是法律有无规定,这里“法律”应作狭义理解,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及司法解释皆排除在外。我国合同法规定了15种类型的典型合同,其他法律也规定有典型合同,如担保法上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险法上的保险合同等。在法律上没有类型化规定的合同,则皆为非典型合同。  非典型合同是民法一方面采合同自由原则,另一方面又列举典型合同的产物。其存在是交易关系与当事人合意复杂性的必然结果,也是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手段,因为

5、法律仅能将有限的典型交易情形确定为典型合同,为了鼓励交易,现代社会大都肯定了非典型合同的合法性,从而使成文法的局限性得到弥补。  二、非典型合同的类型  非典型合同依其内容,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篇二:非典型合同及其法律适用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非典型合同及其法律

6、适用  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合同可分为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的合同,为典型合同;反之,法律未作特别规定且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为非典型合同。典型合同又可称为有名合同或有名契约,非典型合同又可称为无名合同或无名契约。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

7、,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非典型合同是实行合同自由原则与法律列举典型合同的必然产物。根据民法基本原理之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任意订立合同。但与此同时,为便于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立法部门往往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中列举一些比较常见的、已经定型化的合同类型,即所谓的“典型合同”。当事人在现实生活中可以参照现行法之规定订立合同完成日常交易行为,但由于生活现实情况复杂,“是故吾人日常生活所缔结之契约,其形态可为千差万殊,不一而足,加以随着交易生活之进展,人类欲望之增大,社会生活之益愈复杂化,吾人日常所为之契约未能

8、纳于法律所定之典型中者,比比皆是,”根据合同自由原则这些合同在法律上又是有效的,不能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认为其无效,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及发生纠纷时究竟如何适用法律就成了问题。我国《合同法》对此在第一百二十四条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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