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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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非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印花税  篇一:非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问题:1.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签订的合同用缴纳印花税吗?  2.车船使用税的船舶使用税是不是还在地税缴纳?  答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税的“借款合同”  仅仅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2、》(国税发[1991]155号)第五条规定,“我国的其它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所以非金融机构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故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2、企业自有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  则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借款合同印花税问题的批复藏国税发[XX]100  号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

3、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成文日期:XX-07-26  昌都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华润雪花啤酒(西藏)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的请示》(昌国税发[XX]106号)收悉,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的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而非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征收印花税。  此复。  西藏

4、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XX〕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铁路局,集装箱、特货公司:  为适应铁路体制改革和铁路建设的发展变化,有利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的征收和管理,现就铁路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

5、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代办托运业务的代办方在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并取得运费结算凭证时,应当代托运方缴纳印花税。代办方与托运方之间办理的运费结算清单,不缴纳印花税。  二、应纳税凭证和计税依据  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为印花税应税凭证,包括:  (一)货票(发站发送货物时使用);  (二)运费杂费收据(到站收取货物运费时使用);  (三)合资、地方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单独计算核收本单位管内

6、运费时使用)。  上述凭证中所列运费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统一运价运费、特价或加价运费、合资和地方铁路运费、新路均摊费、电力附加费。对分段计费一次核收运费的,以结算凭证所记载的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对分段计费分别核收运费的,以分别核收运费的结算凭证所记载的运费为计税依据。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税款代征  以运费金额按万分之五的税率分别计算承、托运双方的应纳税额。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税,超过一角的四舍五入计算到角。  铁路运输企业在收取货物运杂费的同时必须代征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并记入运费结算凭证的“印花税”项目内,运费结算凭证不再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

7、章”。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四、税款缴纳  铁路运输企业代征的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与铁路运输企业应纳的印花税统一由各铁路运输企业汇总后按下列方式缴入国库。  (一)铁路局(含广铁集团、青藏铁路公司)应纳印花税,依照铁路体制改革前所属原汇总缴纳印花税单位XX年印花税款占铁路局印花税的比例

8、计算(见附表),按季向原汇总缴纳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对采用异地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原汇总缴纳单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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