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承包合同无效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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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转承包合同无效的后果  篇一:工程转包合同无效后果  工程转包合同无效后果  转包无效后,如果工程质量合格,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转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价款,则按照当地的政府定额和市场价格确定转包合同无效后,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延期,实际施工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实际施工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对工程延期承担过错责任,实践中需要较难确定。  建筑工程合格的,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管理费不支付。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

2、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分析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

3、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操作不规范,在工程招标投标、工程合同签订和履行等环节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如串标围标、无资质承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由此引发大量关于合同效力的争议,有相当数量的施工合同因此被认定无效。但认定合同无效仅解决问题的一半,当事人更关心的是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建设工程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将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合同预期及最终责任承担,特别是在工程造价确定、工期索赔、质量索赔、欠款利息计算、违法所得处理、

4、相关行政责任等方面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合同无效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工程价款计算的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无效合同也不例外。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仍有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如有质量缺陷,应承担相应的质量修复费用。  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如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第2条规定,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即“无效合同有效化的处理原则”。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

5、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因此,工程造价确定与合同效力关系不大。若合同有效,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计价,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也可参照合同约定进行计价。在合同没有约定计价方式时,可参照当地政府定额及市场价格确定,即工程造价确定与合同效力无关。  就建设工程合同而言,承包人的最主要权利是请求支付工程价款,而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依据司法解释,承包人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其主要权利还能得到法律保障,这对发包人而言很容易造成不公平,也纵容了建设领域的违法行为。因此

6、,笔者认为应在适用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同时,也应赋予发包人或因此受损的第三方相应的救济权利。  合同无效对工期索赔的影响  在施工合同纠纷中,因工期延长引起的索赔与反索赔最为常见。  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解决双方之间纠纷的主要依据就是施工合同,发包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无须证明损失的存在,即便发包人没有损失,承包人也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工期违约责任。  但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履约过程中承发包各方的过错,不能直接按无效合同条款进行界定。除非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当事人就责任承担及损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否则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因工期延长引起的费用索赔都很难得到支持。按照“

7、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因此,工期索赔与反索赔,都以合同有效为前提。若合同有效,则工期延长的责任方应按合同约定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若合同无效,由于工期延长的责任很难界定,当事人由此引起的费用损失很难向另一方索赔成功。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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