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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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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股权转让合同生效 篇一: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案情介绍] 1999年7月,周某、陈某、浙江省常州市某区X路街道资产管理经营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分别出资25万元、万元、万元成立了常州市某通讯器材销售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此后,某公司经历了多次股权转让: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
2、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股权转让合同生效 篇一: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案情介绍] 1999年7月,周某、陈某、浙江省常州市某区X路街道资产管理经营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分别出资25万元、万元、万元成立了常州市某通讯器材销售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此后,某公司经历了多次股权转让: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
3、,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年3月,陈某将股权转让给王某(这一转让由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及股权转让协议为证,但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及股权转让协议均未经工商部门备案);年12月,X公司将股权转让给周某(股东会决议上陈某的签名及盖章为周某所签和加盖,公司章程修正案经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北分局备案);年9月,周某将股权转
4、让给丁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王某在协议上签名表示同意);年10月,王某将股权转让给周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年11月,陈某将股权转让给周某之妻周某(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第三次股权转让发生争议,丁某将周某与某公司告上法庭。丁某与周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周某将某公司的%股权及公司开办的某市场所占的资本份额(包括市场登记股份在内)转让给丁某;丁某分两期将补偿款10万元交付周某;周某负责办理公司股权转让和变更执照手续;丁某在接手该公司前,原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周某承担,丁某接手后一切事务自行负责。原告丁某当天即支付了5万元。事后周某一直
5、没有办理公司变更手续,丁某主张权利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周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周某继续履行合同,按约将其股权转让给丁某,并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手续。 [案情分析] 本案经一审、二审至再审,究其原因就在于司法实践中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与变更工商登记手续是何种关系存在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公司法调整的对象应侧重于公司的组织关系和内部关系,对公司的经营关系和外部关系则是次要的。因此,法律对于公司的规制应当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减少强制性干预,增强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赋予公司团体更多的自由。从这个角度来看,探讨本案的价值就在于厘清对此类
6、案件的裁判思路和观念。 (一)工商登记行为性质及其与股权转让的关系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工商登记系行政管理行为,实质上是在公司外部而产生的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它并非设权性登记,记载于登记机关的股东姓名或名称不能产生创设股东资格的效果,其性质属于宣示性登记,主要表现为证权性功能,从
7、而使公司有关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性和外观性。未经登记并不会导致商事行为无效,只是该事项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股权转让行为的性质来看,股权转让实质上是在公司内部产生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通过转让方与受让方、公司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可以完成。这是一种私权的转让,双方对转让达成一致,并且已经满足强行法的限定条件,法律无理由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再加以限制。因此,工商登记不是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进行评价的标准,不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 (二)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性的认定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股权转让协议是一种合同,其效力的判断应依据合同效力的自身规则进行
8、判断。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存在当事人意思不真实的情形,也不违反法律禁止转让的规定,该合同就具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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