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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本细则是对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见附件)的细化和补充,须与上述规则结合使用。第二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它行为构成,招标人应将本_组则相关规定列入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公路建设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其派出机构以及其它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単位。本细则所称项目法人是指依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要求设立或认定,具有法人资格和地位,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负有法定责任的企业或事业単位。第四
2、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负责.省管项目有关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的信用评价工作;.(三)指导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进行评价;(四)对由招标人和项目法人负责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査和考核。第五条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招标人和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一)协助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所管理项日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二)设区
3、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理(市做业主)项目的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的信用评价工作;(三)招标人负责对参与的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的评价工作;(四)项目法人负责对参建的公路施工企业履约行为的评价工作。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招标入、项目法人等应对评价结果的签认负责。第六条对一般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它行为实行动态记录、定期评价;对存在信用行为可以直接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和受到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记录、动态评价。重大.同题随时报送、随时公示、公告。第七条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一)投标行为评价。实时进行。
4、招标人完成每次资格预审或招标工作后,,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和河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补充标准»(见附件)的内容要求,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并随资格预审报告或评标报告一同报省级父通运输主管部门各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时记入相关记录。(二)履约行为评价。每半年一次、每年度两次。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项目.法人应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建立相关记录台帐,并按照父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和河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
5、评定补充标准»(见附件)的内容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每年度西次累计评价,并分别于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之前汇总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时记入相关记录。(三)其它行为评价。其它行为以每个公路施工企业为评价単元实时进行。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和河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补充标准»(见附件)的内容要求,对有关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进行评价,自其它行为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
6、部门实时记入相关记录。(四)省级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省交通运输厅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和河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补充标准»(见附件)的内容要求,在每年2月底前组织完成上年度在全省行政区域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第八条直接定为D级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评定为D级后一年期満或行政处罚期满,该企业若在全省无新的不良信用记录,其等级可恢复至B级,时问直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发布为止;该企
7、业若在全省有新的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C级及以下对待,时问直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发布为止。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工作中的应用如下.:(-)AA级:免予资格审査,在資格预审或投标报名后直接通过预审或后审;综合评分(综合评估法)或评标价得分(合理低价法)给以0.5-3.0分的加分(企业评分95分加0.5分,100分加3分,西者之间按内插法计算加分);可以对同一招标项目2个以上合同段同时投标且允许同时中2个以上标段;每个本示段的投标保证金按照投标总价的0.5%收取。(二)A级:可以对同一招标项目2个合同段同时投标且
8、允许同时中2个标段;每个标段的投标保证金按照投标总价的1%收取。(三)B级:只能对同一招标项目1个合同段进行投标;投标保证金按照投标总价的1.5%收取。(四)C级:只能对同一招标项目1个合同段进行投标;投标保证金按照投标总价的2%收取。(五)D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