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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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经济法案例赠与合同  篇一: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赠与合同  /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赠与合同  知识点: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概述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1.赠与合同属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2.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附

2、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赠与合同的撤销  1.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  2.法定撤销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

3、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1)当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3)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财考  /  篇二:XX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赠

4、与合同  XX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  1.赠与合同概述  【解释】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诺成合同。  (1)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5、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2)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2.赠与合同的撤销  (1)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2)法定撤销。  【解释】如果属于法定撤销,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均可以撤销。  法定撤销的情形:  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②对

6、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3)撤销权。  ①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解释】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不同,法律规定的期限也不同。  篇三: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7、,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  一、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案。1995年,北京卢沟桥酒厂生产的“古德牌”、“卢沟桥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与北京市牛栏山酒厂所生产的“华灯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相同,包装、装潢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1996年春,北京市房山区工商局根据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的投诉,依法对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知名商品“华灯牌”北京醇酒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进行了调查,认定北京卢沟桥酒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甲卷烟厂使

8、用注册商标蓝鸟牌香烟,一年后发现乙乡政府卷烟厂未经商标注册,也生产销售蓝鸟香烟,且质量低。甲厂认为乙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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