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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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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紫檀木买卖合同 篇一:民法紫檀木案 民法 甲拥有一批名贵的紫檀木料,共1000公斤,时值100万元。XX年3月,甲与乙订立的合同规定:由乙利用这批木料设计、制作3套明式圈椅,报酬10万元;剩余木料需全部返还。乙按照甲的要求,圆满完成了设计、制作工作,于XX年9月1日将3套成品交付甲,并声称所剩木料共100公斤,亦当场交付。实际上,乙私扣了一块10公斤的木料(此时的价值为万元)
2、未还。乙将其加工为精美的工艺品,按照市价2万元出售给收藏家丙。 请运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分析甲乙之间、甲丙之间的法律关系。1.首先讨论甲丙的法律关系 在老师讲述了案例之后,有同学发言称:加工所得的工艺品归乙所有,因为乙对材料进行了加工,所以自然归乙所有,然后又根据买卖合同,乙将工艺品卖给了丙,因而丙又取得工艺品所有权,所以甲不对丙享有权利。这种观点得出的结论是正确的,但是分析的过程是不正确的 正确的分析过程应该是这样的: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
3、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依据《民法通则意见》第86条的精神,当事人就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如果加工所付出的劳动的价值小于原材料的价值,则加工物归原材料所有人所以;如果加工所付出的劳动的价值高于原材料的,则加工物归工人所以,但加工人应对原材料的所有人给予相应的补偿金。 据此看本案中的工艺品,材料价值是万元,加工后市价是2万元,因此可
4、以认为乙加工所付出的劳动的价值是8000元,小于原材料的价值即1万XX元,因而认定加工得到的工艺品归甲所有,即乙丙交易前,工艺品归甲所有。 但是根据物权法的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
5、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依据善意取得的原则,乙是无权处分了甲的工艺品,卖给丙,丙取得该工艺品的时候是善意的,价格合理,已经交付于丙,因而适用于善意取得原则,所以丙取得了该工艺品的所有权。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据此工艺品的所有权合法的由甲转移给了
6、丙,所以丙取得工艺品的所有权,并且甲不对丙享有任何请求权。 2.甲与乙的法律关系 (1)首先讨论甲对乙是否享有请求权,享有什么样的请求权,是返还2万元的请求权呢,还是返还1万2的材料费的请求权。 可以从三个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 第一个角度,从合同的角度来分析甲对乙的请求权 甲享有乙归还材料的请求权 依据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因此据此,按照甲乙的加工承揽合同,认为甲将原材料交给乙,乙加工,成品归甲。按照合同应有之意,未加工的
7、原材料自然归甲所有。据此甲享有请求权,请求乙归还原材料的请求权 该请求权消失 依据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
8、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该条规定的是违约责任及除外情况,提到非金钱债务其实是和金钱债务相对,非金钱债务其实就是行为,即该合同之债的内容是行为. 一般金钱债务的履行叫做给付,非金钱债务的履行叫做履行 因为乙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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