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诚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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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诚信管理规定(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佛山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诚信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佛山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以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工程咨询(

2、城乡规划专业)资质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含咨询)的单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管理主体)佛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市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的市场行为及诚信信息进行监督管理,各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及委托的机构根据管理权限,对在辖区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的市场行为及诚信信息实施日常登记及监督管理。第二章诚信档案管理第四条(诚信档案管理制度)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12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到佛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诚信管理档案并取得登记证明文件。诚信档案有效期为两年,两年期满后一个月内需重新办理。第一条(企

3、业基本信息登记)建立诚信档案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原件核对后归还):  (一)《佛山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国家、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四)企业公章、出图章字样;(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六)《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资料复印件)(七)

4、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八)近三年主要工作业绩以及在本地承揽的业务;  (九)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第二条12(项目信息录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市承接城乡规划编制项目后,需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登录《佛山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将项目信息进行录入;项目信息包括项目主要情况说明、项目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信息等。项目完结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及时将合同履约情况录入到《佛山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诚信管理信息系统》。第一条(系统信息录入)所有办理诚信档案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递交申请或变更企业信息书面材料之

5、前,应按要求将材料电子文件录入《佛山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诚信管理信息系统》中。第二条(变更手续)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法人、办公场所等重要信息发生了变化,需携带相关资料30日内到佛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登记变更手续。第三条(不予登记或立即暂停登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建立诚信档案或立即暂停登记:(1)资质证书被依法暂扣、吊销或未通过延期的;(2)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虚假材料和数据,经查证属实的;(3)对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发出的违法整改通知书拒不执行的;(4)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动态

6、检查中,被发现未及时办理单位备案资料变更手续或承接项目信息备案的;第四条12(诚信档案恢复)被暂停诚信档案登记的单位,需在相应的行政处罚期限结束后或存在问题整改完成后,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恢复诚信档案的登记。第一条(监督检查)佛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不定期对建立诚信档案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核查。第一章不良行为认定、记录管理及公布第二条(不良行为)不良行为是指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出现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以及执业行为规范并经查证属实的行为。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

7、构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动态核查、专项抽查、群众投诉举报等途径,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收集和登记。第三条(不良行为记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进行记录,并列入监管名单:(一)未按照核发的资质证书及其规定的资质等级承揽设计任务的;(二)签署印章弄虚作假、图章过期、出图手续不完备的;(三)城乡规划编制成果隐瞒真实情况、编造虚假数据的;(四)城乡规划编制成果的内容、深度、质量不符合标准规范和规定的;(五)城乡规划编制成果文件粗制滥制;12(六)规划方案及成果不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不符合上层次规划和上级批

8、文的;(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围标、串标、严重违约、违法分包或转包行为;(八)其他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违规行为。第一条(异议申述和处理)佛山市、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实施记录后,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管理不良行为记录拟公布通知单》送交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认为城乡规划编制管理不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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