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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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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编专利权1、专利申请权人的确认[案情]杨某是某单位的职工,其在职期间被借调到某节能风机厂从事“矿用组合风幕”研制工作,并负责该厂的技术工作。但是,在项目研制期间,杨某的工资仍由其原单位发放,而浮动工资和奖金则由节能风机厂发放。有关“矿用组合风幕”项目的设计,由杨某所在的单位和某节能风机厂共同配合进行,有关研究试制费用则由节能风机厂承担。为了项目的完成,两个单位(杨某的原单位和某节能风机厂)共同提供了必要的发明创造物质技术条件。并在杨某等科研人员的共同努力下,终于完成了“矿用组合风幕”实用新型发明创造。有关发明创造完成之后,杨某便立即以个人的名义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某节能风机厂认
2、为,杨某完成的有关技术方案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和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该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应由本厂享有。而杨某所在的原单位则认为,杨某是本单位的职工,他是由本单位派遣到某节能风机厂从事“矿用组合风幕”研制工作的,提供了一定的经费,并与某节能风机厂共同对项目进行设计。因此,“矿用组合风幕”的专利申请权应由本单位和某节能风机厂共同享有。[问题](1)杨某等科研人员完成的有关“矿用组合风幕”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2)谁依法享有对“矿用组合风幕”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答案](1)应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因为,杨某等科研人员是执行单位的任务并利用单
3、位和某节能风机厂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2)某节能风机厂与杨某的原单位依法共同享有专利申请权。因为,某节能风机厂与杨某的原单位有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行为。[解析](1)根据《专利法》第6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本案中,杨某就是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并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下,完成的“矿用组合风幕”发明创造,当然应属于职务发明创造。(2)在确定为职务发明创造之后,说明杨某的所在单位有专利申请权,杨某没有。那么,现在得分析某节能风机厂是否享有专利申请权。从案情看,某节能风机厂为发明创造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技术条件,并有与杨某所在
4、单位共同设计开发的行为。而对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双方没有协议约定。根据《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在没有协议或者协议另有规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本案涉及到专利申请权的确定问题。一项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谁所有,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二是由合同约定。本案中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则应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确定专利申请权人。本案的难点是:正确分析专利申请权共有关系。在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协议约定,专利申请权依法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个人。容易出错的地方是混淆共同发明创造和委托发明创造,本案应属于共同发明创造。2、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人——发明创
5、造者所属的单位28[案情]甲是某公司的职工。根据公司的安排,甲代表公司参加了一次有关港口索具的技术交流会。在技术交流会上,甲某得到了一个重要的信息,即不少用户急需一种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技术交流会结束之后,甲回到单位,便及时地将有关情况向单位领导作了汇报,并建议单位立即动手研制“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于是,单位安排以甲为首进行有关的研制。在研制期间,单位给甲等研究人员工资、差旅费,并为研制活动提供所需要的全部资金和物质设备、技术条件等。在甲的带领下,一年之后该压力机研制成功。可是,在未得到单位同意的情况下,甲擅自使用公司盖有印章的介绍信,向国家专利局出具非职务发明创造的证明,并就“可
6、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实用新型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国家专利局经过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于是依法授予甲非职务发明创造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甲所属的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甲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权利,因此,依法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甲某为发明人的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变更为某公司。[问题](1)甲关于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2)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应属于谁?(3)甲依法应享有哪些权利?[答案](1)应该是职务发明创造。因为,甲完成有关的发明创造是为了完成单位交给的任务,且在发明创造进
7、行过程中,甲完全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而进行的。(2)应该属于单位即某公司。(3)作为职务发明创造人,甲不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但是,甲依法享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创造人的权利(即署名权);享有获得单位给予奖励和合理报酬的权利。[解析](1)根据《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本案中,甲完成的有关发明创造完全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当然应属于职务发明创造。(2)同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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