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通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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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各相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现将厦门海关“证照分离”改革所涉两项行政许可事项: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有关操作规则汇总如下,详见附件。特此通知。附件:1.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2.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审查细则3.口岸卫生监督作业指导书4.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服务指南5.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审查细则6.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日常监管方案2018年7月31日附件1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

2、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二、适用范围: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含航空配餐)、食品销售(含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食品摊贩除外)、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和注销业务的办理。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第一

3、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施行,根据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4、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1981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注:以《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2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海关总署令第23

5、8号、240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为实施依据。五、申请条件:(一)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的条件。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使用的原、辅材料等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

6、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3.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4.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5.具有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6.建立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环境清洁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食品生产的,

7、还应当建立生产加工过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从事餐饮服务的,还应当建立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清洗消毒制度、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7.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从事饮用水供应的,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的条件。1.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供水设备设施维护、卫生管理档案等有关内容;2.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3.供水设备应当运转正常,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清洗、消毒;4.供水设施在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有污染源,生活饮用水水箱必须专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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