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钟秀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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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钟秀勇  篇一: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合同)的无效  /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合同)的无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合同)的无效。XX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为考生整理了法律行为(合同)的无效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人机关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精神损害赔偿  司

2、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肖像权  无效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严重欠缺有效要件,不能依照当事人的合意发生效力而是产生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律效果的合同。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

3、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

4、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敎育  【例】甲、乙约定,甲以其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前,甲又将A房屋出卖给知情的丙,并为丙办理过户登记。在司法考试中,甲、丙的买卖合同因恶意串通(且损害第三人乙的利益)而无效,丙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法律教育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篇二: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的优先效力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的优先效力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的优先效力。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XX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

5、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保护请求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  (一)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1.含义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

6、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同一物上同时并存物权与债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物权优先于债权得以实现。表现为四种情形:①所有权优先于债权。典型形态是:不动产一物数卖场合,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买受人,其所有权优先于未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之债权。例如: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此后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

7、过户登记。所有权人丙即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而乙只能对甲主张违约责任。②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有物的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得优先于(担保人之)一般债权人而受清偿。同样的道理,物的担保人破产时,担保物不列入破产财产,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享有“别除权”(《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这也是担保物权的价值所在。③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甲村将某土地出租给乙使用,租赁期间,甲村又在该土地上为丙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则丙用益物权优先于乙的租赁权。④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典型例子是《物权法》第20条规定的预告登记的效力。例如:甲将房屋出卖给乙,双方

8、依约定给乙办理了预告登记,此后,甲未经乙同意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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