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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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扶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青发〔2014〕16号)和《青岛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企〔2018〕14号)有关规定,为提高中小企业担保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担保资金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支持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单笔担保金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

2、过年担保额的1.5%给予补助,重点向小额融资担保业务倾斜。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对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机构,按担保额的1%(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补助,机构须同额减少担保费。对发行上述票据、债券提供免费反担保的国有控股担保机构,市级财政每年按反担保额的1%(单户企业不超过100万元)以注入资本金方式拨付。—9—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上述政策涉及的

3、中小企业须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划型标准执行。二、补助条件申请担保资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和经营,独立开展业务;(二)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

4、,当年新发生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发生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四)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年初净资产的10%;(五)当年新发生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1倍(含)以上,并不低于1亿元;(六)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八—9—)接受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管理,按要求报送业务情况。(九)其他。申请再担保业务补助的机构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以青岛市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

5、含)以上;(二)当年新发生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发生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三)当年新发生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四)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五)其他。三、项目管理范围项目管理范围包括:项目储备、信息报送、项目申报审核、补助资金检查、绩效评价管理等。信息管理采用网上填报和纸质文件上报两种形式。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融资协调(http://www.qdeic.gov.cn/rzxtclist.aspx?id=094C3A55D480AA16)和

6、青岛市中小企业云服务平台融资通(http://rz.smeqd.gov.cn/)中的“信用担保业务报送系统”为指定网上填报渠道。  各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组织项目、建立项目库、报送信息审核等管理工作,按要求对本地区申报的补助项目进行审核,对获得担保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管理—9—检查和绩效评价。  项目单位须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获得担保资金扶持的项目单位须配合管理检查,做好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项目管理程序(一)项目储备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以项目库方式进行项目储备,项目库通过

7、“信用担保业务报送系统”管理。已开展和拟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均可提出项目入库申请,经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成为项目库中的储备项目。申请入库项目单位须同时向市、区两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1.担保资金扶持项目立项申请表(附件1);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副本);4.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6.营业场所的证明材料;7.公司章程;8.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表(附件2);9.内

8、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10.其他需提供的资料。自纳入项目库之日起,项目单位须按时、按要求在“—9—信用担保业务报送系统”如实填报有关信息。项目单位发生相关事项的变更、注销等,应当自办结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情况和资料,并通过“信用担保业务报送系统”修正有关信息。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储备和报送信息的项目,不得享受我市担保资金扶持政策。(二)资金申报  根据市经济信息化委印发的担保资金申报通知,项目库中符合要求的单位可向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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