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变更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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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房屋租赁合同变更说明  篇一: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  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中应注意问题(下)  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中应注意问题  (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解决中应注意的问题  解决房屋纠纷的方式有协商、调解、申请行政机关处理、仲裁和诉讼几种。协商是发生纠纷的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进行协商,整个过程全由双方参加并自主解决,一般纠纷不大,矛盾也容易解决的问题都采取这种方法。调解是在他人主持下,矛盾双方经过谈判条件、讲明目的

2、,达成其识。协商和调解处理纠纷的好处是,双方能心平气和地进行对话,最后意见达成一致时,双方也能积极执行,而且消除了误解,减少了日后矛盾的发生。协商和调解中没有什么特别的法律程序。因这两种方式比较简单,这里不作重点讨论,下面主要谈谈采取申请行政机关处理仲裁和通过诉讼解决的方式时应注意的问题。  1.申请行政机关处理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

3、发展观  申请行政机关处理就是由房屋租赁合同的管理机关即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屋租赁纠纷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处理,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的,可申请上级行政机关再行审查、重新作出处理。上级行政机关若发现下级行政机关的处理有事实不清、处理不公或有违背政策、法律的,有权撤销原处理决定,自行作出决定,或责令下级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处理,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的,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由于直管公房租赁中房屋管理部门是作为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的,若发生纠纷后,仍由房屋管理部门来处理,往往带有部门保护的色彩,其公正性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而且,由于我国房地产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太健全,也无法定的处

4、理期限,在实践中,有的行政管理机关对案件常常久拖不决,而一些法院认为既然行政机关已经立案,自己也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案件推诿不管,致使许多纠纷长时间得不到解决。所以,当事人选择处理的机关时要小心谨慎。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因此,对相对方当事人来说更愿意选择仲裁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2.仲裁  (1)仲裁概念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

5、科学发展观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仲裁,是指房地产仲裁机构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因房屋租赁发生争执,当事人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当事人争执的事实和权利、义务关系,依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作出裁决的活动。房地产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专门行为,这种行为既不是司法行为;却具有部门司法行为的效力。它既不属于人民法院对房地产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也不属于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对房地产的管理活动,而是处于当事人之间的居中地位,为解决当事人房屋租赁纠纷所进行的仲裁活动。因此,仲裁机构在机构设置、仲裁程序以及其行为效力方面都具有准司法的性质。  (2)仲裁原则  为保证仲裁裁决的公

6、正性,房地产仲裁必须遵守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①自愿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的方式,并且愿意在仲裁机构主持下解决纠纷。  ②分级管理,一次裁决的原则。当事人无论选择哪一级房地产仲裁机构仲裁,其裁决均为终局裁决。  ③先行调解的原则。先行调解可以说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但调解要合法、自愿,分清是非,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不得强迫,当事人不接受调解协议的,也不应久拖不决、变相强迫其接受,而应及时裁决。  ④回避原则。在房屋租赁纠纷仲裁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发现仲裁庭成员与本案有牵连,可能影响裁决的公正性,有权要求更换仲裁员、仲裁员发现自己与当事人有密切关系的,也应自动回避。  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

7、为准绳的原则。客观公正是仲裁制度的生命,在仲裁程序中,适用法律和作出裁决必须以客观上确实存在的事实作为依据,以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作为处理纠纷的标准。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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