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借款还不出,用房屋抵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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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发商借款还不出,用房屋抵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篇一:买卖合同纠纷中以房抵债,是否属于流押无效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买卖合同纠纷中以房抵债,是否属于流押无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XX年第12期:“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XX)民提字第3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XX年第12期,讲解了一个从XX年到XX年先后经历四级法院审理的案子。一笔牵涉

2、民间借贷与商品房买卖的款项,到底是无效的流押条款,还是有效的合同约定且看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说理以房抵债与流押条款的区别。  案情介绍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诉人):朱俊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诉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XX年1月25日,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15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约定朱俊芳向嘉和泰公司购买14套商铺。同日嘉和泰公司将该14份合同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并于次日向朱俊芳出具两张总额元的销售不动产发票。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

3、、“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发商借款还不出,用房屋抵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篇一:买卖合同纠纷中以房抵债,是否属于流押无效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买卖合同纠纷中以房抵债,是否属于流押无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XX年第12期:“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XX)民提字第3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公

4、报XX年第12期,讲解了一个从XX年到XX年先后经历四级法院审理的案子。一笔牵涉民间借贷与商品房买卖的款项,到底是无效的流押条款,还是有效的合同约定且看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说理以房抵债与流押条款的区别。  案情介绍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诉人):朱俊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诉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XX年1月25日,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15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约定朱俊芳向嘉和泰公司购买14套商铺。同日嘉和泰公司将该14份合同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并于次日向朱俊芳出具两张总额元的

5、销售不动产发票。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XX年1月26日,朱俊芳和嘉和泰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主要约定: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借款1100万元,期限至XX年4月26日;嘉和泰公司自愿将其开发的上述14套商铺抵押给朱俊芳,抵押的方式为何朱俊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

6、续,开具发票;如嘉和泰公司偿还借款,朱俊芳将抵押手续(合同、发票、收据)退回,如到期不能偿还,嘉和泰公司将以抵押物抵顶借款,双方互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等。该合同签订后,朱俊芳向嘉和泰公司发放了1100万元借款,嘉和泰公司出具了收据。至XX年4月26日,嘉和泰公司未能偿还该借款。  争议焦点  1、双方是民间借款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2、《借款协议》中“到期不能还款用抵押物顶借款,双方之间互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的约定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  1、《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2、嘉和泰公司应当按照该《商品

7、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履行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有效,根据后签的《借款协议》约定,可以认为借款协议,实际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生效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作出的补充。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借款协议》约定将到期不还的借款作为

8、给付的房款,实际上是为已签订并正在履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加了解除条件,即到期还款买卖合同解除;到期不能还款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现嘉和泰公司到期未能还款,《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附解除条件不成就,应当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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