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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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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筑工程项目经理内部承包合同,最高院,判例 篇一:最高院判例:实际施工人起诉,同样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管辖约束 最高院判例:实际施工人起诉,同样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管辖约束 柯昌林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XX)民一终字第236号 [裁判要旨] 经公众号法律讲坛理解及整理,本案至少存在以下裁判要旨: 1、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应根据原告的
2、诉讼请求确定。法院在确定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时,对原告依据的证据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即在确定级别管辖时,不应对原告诉求的诉讼请求进行实质性审查,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以实际施工人身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及承包人主张权利,其施工的权利义务源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应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管辖约束。 [案情简介]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
3、、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柯昌林。 一审被告: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柳街13号。法定代表人:屠玉龙,该公司经理。 一审原告柯昌林以中太公司及油田公司为共同被告,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中太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元并承担同期贷款利息,退还扣取的利息115万
4、元,油田公司支付施工单位总承包服务费元,支付交通费元,两被告支付因停电停水造成的损失元,油田公司对中太公司的给付义务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一审被告中太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一、柯昌林恶意提高诉讼标的额至5000余万元,规避级别管
5、辖。柯昌林称其系大庆油田创业城二期三标段16#、17#、18#、19#楼及地下车库的实际施工人,依据油田公司与中太公司的合同,每平方米暂定造价XX元,地下车库每平方米1800元,四栋楼加上地下车库合计面积平方米。即便按照比较高的造价标准每平方米3000元计算,该四栋楼及地下车库造价为元,扣除已付工程款元和材料款元,仅尚欠工程款元。另外,柯昌林计算的四栋楼及地下车库总造价元,换算成每平方米造价元,亦明显高于合同约定的暂定造价,故其主张的实际标的额明显未达到受诉法院管辖的立案标准。二、柯昌林向受诉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了《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的协议管辖。中太公司作为大庆油田创业城
6、三标段的总承包人,与内部施工部经理柯昌智签订有《内部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双方约定依法向甲方驻地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太公司设立创业城第二施工部负责管理16#、17#、18#、19#楼及地下车库的施工,负责人系案外人柯昌智,柯昌林系案外人柯昌智聘用的下级管理人员,应受协议管辖约定的约束,故柯昌林违反了该协议管辖的约定。三、案外人江俊鹏作为实际施工人于XX年在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陆续起诉中太公司和油田公司,主张给付三标段共15栋楼和一个地下车库的全部工程款,该案包括柯昌林所称的16#、17#、18#、19#楼及地下车库工程。本案应当与已经在先起诉的案件合
7、并审理。 [省高院裁判]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太公司未向该院举示其与油田公司的合同及其他证据,且在该院未经开庭审理的情形下,其主张柯昌林恶意提高标的额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中太公司未举示《内部承包合同》,其陈述该合同的相对人并非柯昌林,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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