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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篇一: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办法 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办法[已被修正] 发文单位:广东省农委 发布日期:1991-1-28 执行日期:1991-3-1 失效日期:1998-1-1 省政府1991年1月28日以粤府函〔1991〕19号文批准 第一条为建立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确认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维护其
2、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制定本登记办法。 第二条本省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总社(以下简称社区经济组织),均应依照本登记办法,办理注册登记。 第三条县以上各级农业委员会和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办公室,是社区经济组织的登记主管机关。 第四条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
3、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社区经济组织申报登记,须按规定填写登记表,由所在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报市(指东莞、中山、潮州市,下同)、县(区)农业委员会审核,对符合条件准予登记者,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区)登记主管机关颁发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证。 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证分为《广东省经济合作社登记证》、《广东省经济联合社登记证》、《广东省经济联合总社登记证》三种。 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证统一使用经省人民政府审定的版本,加盖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印章。
4、 第五条社区经济组织申报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社址及土地、山林、企业、事业、自有资金等集体所有的资产; (三)一定数量的组织成员;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组织名称、社址、成员、法定代表人、资源及资产状况、集体经济收入、生产项目及经营方式。 第七条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总社的社长,是社区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八条社区经济组织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组织经营农业(含林、牧、副、渔业)及二、
5、三产业。 社区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九条社区经济组织凭据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证,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签订合同,组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市、县级登记主管机关根据社区经济组织开展业务的需
6、要,可核发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证副本。 第十条社区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撤销,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在一个月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债权、债务和财产处理的清算报告,并交回原发证书、公章。 第十一条社区经济组织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资金平衡表、收益分配表及社办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登记主管机关应设立社区经济组织档案,妥善保存。第十二条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证及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印;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规定程序可以扣缴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毁坏;
7、如有遗失,应写出遗失声明,报送登记主管机关及业务往来单位备案,方可申请补领。第十三条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和颁发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证,只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登记主管机关报省物价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四条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监督社区经济组织按照规定办理注
8、册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对社区经济组织违反本登记办法的行为,可以根据情况由市、县(区)登记主管机关分别给予警告及扣缴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证等处罚。 第十五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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