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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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娄底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  篇一:关于印发《娄底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上登记备案管  娄房发XX51号  关于印发《娄底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上  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房地产管理局,局属各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2、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娄底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上登记备  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娄底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房地产合同备案办法通知娄底市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XX年9月18日印发  附件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

3、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娄底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上登记备案管  理办法  为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市城区范围内新建商

4、品房预(销)售合同进行上登记备案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上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及业务指导。  县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上登记备案的具体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上登记备案管理是指通过络实现商品房项目的预(销)售审批,在站平台上公布可预(销)售商品房的具体信息,实行上签约、打印购房合同并实  现购房合同联机备案。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或进行商品房现售前应当办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上登记备案系统(以下简称上登记备案系统)入认证手续。

5、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以栋为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或现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确定留存的物业管理用房位置,留存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出售,在该栋的楼盘表上显示为不可售状态。  涉及到被拆迁人需要回迁的预(销)售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房

6、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协议并确定预留的回迁房位置,预留给被拆迁人的房屋在上应显示为不可售状态;被拆迁人对预留的回迁房具有优先购买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在一定时限内购买房屋或者书面声明不购买房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被拆迁人的书面不购买声明,把房屋的销售状态改为可销售状态。  房屋建成后,未纳入预售范围和已纳入预售范围但未售出的房屋在办理初始登记后方可出售,纳入商品房现售范围。  第六条凡已在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消费者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由具  有房产测绘资质

7、的机构测算预售房屋面积。  第八条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商品房项目通过入认证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后,即可预(销)售商品房并进入上登记备案系统进行上签约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登记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获准进行预(销)售的商品房项目的具体情况在公众络上进行公开,

8、使消费者可以通过络查询本地区所有可预(销)售商品房的相关信息。  项目情况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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