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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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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劳务派出委托合同判决书 篇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刚与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 决书 来源:【法艺花园】/ 靖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靖民一初字第12号 原告王刚。 委托代理人黄明脱、岑业林,靖西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少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
2、负责人李荣华。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原告王刚与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瑞娟适用简易程序,于XX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英钰担任记录。原告王刚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明脱、岑业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十一
3、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XX年2、3月间与被告二分部经理李荣华分别签订两份劳务承包合同,一是《广西信发铝厂5#、6#分解槽基础及附属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二是《广西信发靖西禄峒洗矿场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原告按照合同条款全部履行了义务,并经过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人工费元,并出具给原告“欠条”为据,经原告多次追款,被告借各种理由不予给付,造成原告无法支付民工工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给付拖欠原告工程人工
4、费人民币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告的身份信息;2、欠条,证实被告欠款的事实;3、广西信发靖西禄峒洗矿场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证实原告与被告具有承包关系;4、广西信发厂5#、6#分解槽基础及附属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证实原告与被告具有承包关系。 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没有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
5、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与被告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分别于XX年2月15日、3月10日签订了《广西信发厂5#、6#分解槽基础及附属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和《广西信发靖西禄峒洗矿场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条款全部履行了义务,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人工费共计元,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给付拖欠原告劳务费人民币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支付给原告劳
6、务费人民币元,尚欠元。被告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系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应当及时支付给原告相应的劳务报酬。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系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故其民事责任应由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7、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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