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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0
《借款,签订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又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借款,签订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又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篇一: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 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 ※问题的提出 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与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在主债权合同的基础之上达成抵押合意,抵押合同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财产,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但由于双方疏忽,未办理抵押登记,那么未办理抵押登记在实务中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2、,值得我们探讨。 ※实务中风险分析 1、因未办理抵押抵押登记导致抵押权未能设立。我国法律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作为抵押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此种情形下,办理抵押登记是抵押权设立的生效要件,但抵押权的是否设立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权未能设立的,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或者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出现之后,不能就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
3、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2、因未办理抵押登记导致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法律规定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等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种情形下,办理抵押登记是对抗要件。在实务中,若债务人或抵押人就同一抵押
4、物设定抵押之后,又为其他 债权作担保的,并且其他担保办理了登记手续,那么先行设定的抵押权人因未办理登记手续,不能对抗后设立并经登记的抵押权人;或者在设定抵押之后,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出租的,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不得对抗已取得抵押财产的权利人和承租人。 ※法律法规 《中华人名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
5、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九条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
6、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共享 【当事人】 原告: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
7、社 被告:刘柱娇、梁宝舒、云安县新宝石材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XX年3月27日,被告刘柱娇以购买石材为由向原告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贷款。XX年3月29日,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企业专营中心与梁宝舒签订一
8、份《借款协议》,被告刘柱娇在借款人一栏签字,被告梁宝舒在借款人配偶一栏签字。同日,被告梁宝舒向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企业专营中心签订一份《保证担保书》,同意为刘柱娇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自保证书作出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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