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9507163
大小:107.0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8-12-20
《贵州省 财政厅 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附件1贵州省财政厅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事项名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审批事项编码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办件类型承诺件受理部门贵州省财政厅办理对象个人法定时限45承诺时限15许可数量无办理窗口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贵州省财政厅窗口办理时间网上申请设定依据1法定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条;依据描述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
2、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1-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
3、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
4、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5、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11-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
6、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2法定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第25条、第27条依据描述第二十五条:“设立会
7、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业务场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章程,有合伙协议的并应报送合伙协议;-11- 四、注册会计师名单、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合伙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六、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证明; 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
8、政部门批准。3法定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2条、第22条依据描述 第二条 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由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申请条件-1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