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无效了该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工程合同无效了该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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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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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年来,社区问题越来越受到各界人士的关注,社区建设的试验和探索在全国开展起来,初步形成了上海模式、沈阳模式、江汉模式和青岛模式工程合同无效了该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工程合同应具备双方主体合格、工程确定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应违法、符合法定程序等五个要件之后才能生效。如果工程合同不具备该五个条件之一,就会出现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甚至合同无效等法律后果。  在工程实践中,问题比较突出的是合同无效问题。常见的合同无效包括:应该招标未招标的、中标无效的、承包人不具备资质的、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的、未取得规划许可的等等。  而且合同无

2、效后的结算问题容易产生争议。该结算包括已经完成工程的结算和无效损失的承担。那么无效合同该如何结算呢?  【索赔困惑】如果合同因为因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应招标未招标等等原因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那么承包人能否要求发包人支付包括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在内的全部工程价款呢?  【索赔依据】《最高院工程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如何理解,可看如下案件:目前,土建、装潢和改造工程接近尾声,设备政府采购基本到位,人员招录工作方案已上报,整个工

3、作紧张、有序、高质地往前推进。近年来,社区问题越来越受到各界人士的关注,社区建设的试验和探索在全国开展起来,初步形成了上海模式、沈阳模式、江汉模式和青岛模式  【典型判例】某年4月,发包人新成公司与承包人孙某签订某广场降水工程施工协议。协议签订当日,承包人即组织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开工。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多次拖欠工程款。XX年2月,降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承包人多次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发包人均未予理会。承包人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发包人支付其拖欠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发包人则主张承包人不具备施工资质,施工合同无效。  【典型意见

4、】第一种意见认为:即使合同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也应获得相应工程款。第二种意见认为: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可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但其非法所得要被依法收缴。  【法律分析】我认同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承包人不具有施工资质,违反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其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应依法认定为无效,承包人对此应负主要责任。但工程质量合格的,依法仍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承包人可得到工程价款中的直接费、间接费、税金等。利润作为非法所得,法院可以依法收缴。当然,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并不没收利润。判例中,法院判决发包人应支

5、付拖欠的工程款。目前,土建、装潢和改造工程接近尾声,设备政府采购基本到位,人员招录工作方案已上报,整个工作紧张、有序、高质地往前推进。近年来,社区问题越来越受到各界人士的关注,社区建设的试验和探索在全国开展起来,初步形成了上海模式、沈阳模式、江汉模式和青岛模式  【索倍支招】首先,无论合同有效还是无效,承包人应该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的工程质量之承包人结算的基础;其次,尽管合同无效时发包人不能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但承包人应尽量避免造成发包人损失,比如发包人向购房人拖延交房的损失,这些损失仍会由由过错方承担;再次,承包人应加强内部管

6、理,避免争议,顺利竣工和结算,即使合同无效也不会推翻结算的效力。  【索赔困惑】发包人能否以合同无效为由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应得的承包工程的利润呢?  【索赔依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如何理解,可看如下案件:  【典型判例】某年12月,发包人济慈教育集团与承包人建功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次年年2月,双方通过招投标又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承包人进场施工。第2年4月,市建设局发文认为发包人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没有

7、发放招标文件,没有接收投标文件,没有成立评标委员会,没有开标及评标,整个招标过程缺少必要的法定程序,宣布工程施工招投标结果无效。工程大部分已投入使用后,发包人一直拖欠部分工程款未支付。之后,发包人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从拖欠的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应得的利润,双方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承包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典型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只能要求施工合同中的直接费和间接费,不能要求利润。第二种意见认为:因发包人原因中标无效,导致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理应取得包括利润在内的全部工程价款。目前,土建、装潢和改造工程接近

8、尾声,设备政府采购基本到位,人员招录工作方案已上报,整个工作紧张、有序、高质地往前推进。近年来,社区问题越来越受到各界人士的关注,社区建设的试验和探索在全国开展起来,初步形成了上海模式、沈阳模式、江汉模式和青岛模式  【法律分析】我认同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对于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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